
[sentence the accuser to the punishment facing the person he falsely accused] 把被誣告人應得的刑罰,反過來加在誣告人身上
(1).指我國封建社會對誣告罪的刑罰。即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加在誣告人身上。《後漢書·黨锢傳·李膺》:“ 膺 表欲按其罪, 元羣 ( 羊元羣 )行賂宦豎, 膺 反坐輸作左校。” 唐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鬥訟三》:“諸誣告人者,各反坐。”《老殘遊記》第十八回:“是誰教你誣告的。你不知道律例上有反坐的一條嗎?” 魯迅 《故事新編·理水》:“你竟這樣的侮辱我!說我不是人……如果我真的不是人,我情願大辟--就是殺頭呀,你懂了沒有?要不然,你是應該反坐的。”
(2).反誣;誣賴。《水浒傳》第四五回:“這婦人反坐 石秀 …… 楊雄 聽了,心中火起。”
反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古代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将誣告他人所應得的刑罰,反過來施加于誣告者本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對誣告者處以他所誣告他人的罪名應得的刑罰。例如,若甲誣告乙犯有應判死刑之罪,經查證乙确系被誣陷,則甲将被判處死刑,此即“反坐”。其本質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誣告行為的嚴厲懲處,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和遏制惡意訴訟。《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723頁将其定義為:“法律用語。指按誣告别人的罪名對誣告人施行懲罰。”
字源與構詞分析
因此,“反坐”字面意思即為“将罪責反過來(返還給誣告者)”。
曆史背景與法律應用
反坐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源遠流長,是曆代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中懲治誣告罪的基本原則。其具體規定通常包括:
此制度反映了古代“罪刑相適應”和“報複主義”的刑罰思想,強調誣告者需自食其果。可參考《唐律疏議·鬥訟》中關于“誣告反坐”的詳細條文及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現代意義與演變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反坐”作為一個具體的刑罰適用原則已被廢除。現代刑法對誣告陷害罪有獨立的罪名和量刑标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再機械地套用被誣告之罪的刑罰來處罰誣告者。然而,“反坐”一詞在曆史文獻、法學研究和文學作品中仍有使用,用以指代誣告者最終承擔其誣告行為後果的現象或觀念。其體現的“誣告者應受懲罰”的核心精神在現代法律中仍有延續。
反坐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重要的刑罰適用原則,特指對誣告者處以其誣告他人所犯罪名應得的刑罰。它深刻體現了古代司法對誣告行為的零容忍态度和對司法秩序的維護。盡管作為具體制度已退出曆史舞台,但其概念及所蘊含的懲罰惡意訴訟的理念仍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研究價值。
主要參考來源:
“反坐”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将誣告者所誣告的罪名對應的刑罰反過來施加于誣告者自身。以下是詳細解釋:
反坐指在誣告案件中,誣告人需承擔被誣告人原本應受的刑罰。例如,若誣告他人犯有應判死刑的罪行,誣告者則可能被判處死刑。這一制度在古代法律中用于遏制誣告行為,維護司法公正。
現代中國法律雖未直接沿用“反坐”一詞,但《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規定,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者需承擔刑事責任,體現了類似原則。
需注意,“反坐”與普通報複性懲罰不同,其核心是刑罰的等量轉移,而非簡單加重處罰。此外,部分網頁提到“反坐”指“背向前坐”的姿勢(如),此為詞語的引申比喻用法,與法律術語無關。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文獻,或查詢網頁中提到的《老殘遊記》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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