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産到戶的意思、包産到戶的詳細解釋
包産到戶的解釋
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産資料和生産任務的農業生産責任制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在保留集體經濟必要的統一經營的同時、集體将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戶根據承包合同規定的權限,獨立作出經營決策,并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勞動力比例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分給農戶經營。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籤定承包合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産物。
詞語分解
- 包産的解釋 根據商定的産量、産值等指标,由一個人或一個生産單位負責完成包産合同包産指标詳細解釋 根據土地、生産工具、技術、勞動力等條件訂出産量指标,由個人或生産單位負責完成:包工~ㄧ~到戶。
- 戶的解釋 戶 ù 一扇門,門:門戶。窗戶。戶樞不蠹。夜不閉戶。 人家:戶口。戶主。門戶之見(亦指派别上的成見)。 會計部門稱賬冊上有業務關系的團體或個人:戶頭。開戶。 門第:門當戶頭。 姓。 筆畫數:; 部首
專業解析
包産到戶是中國農村改革初期推行的一項農業生産經營制度,指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将耕地按人口或勞動力承包給農戶,由農戶負責農業生産全過程,并承諾完成約定的産量指标。其核心是通過明确生産責任與收益分配關系,激發農民生産積極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詞語定義與制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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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關系
集體經濟組織(如生産隊)作為發包方,将土地等生産資料分包給農戶,農戶作為承包方需履行合同約定的産量任務。剩餘農産品歸農戶所有,形成“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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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權益
農戶需獨立承擔生産投入(種子、肥料等)和田間管理責任,同時享有超額産量的支配權。若未完成承包産量則需賠償,體現“聯産計酬”原則。
二、曆史背景與政策演進
- 起源:1978年安徽小崗村農民自發實行“大包幹”,後經中央政策認可。1980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産責任制的幾個問題》首次明确支持包産到戶。
- 制度化: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确立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包産到戶成為全國農村基本經營形式。
- 法律保障: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30年不變,賦予農民長期土地使用權。
三、社會影響與意義
- 生産效率提升:1978-1984年,全國糧食總産量從3.05億噸增至4.07億噸,年均增幅達4.95%(國家統計局數據),解決了溫飽問題。
- 生産關系變革:打破人民公社“大鍋飯”模式,推動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為鄉鎮企業發展和農民流動創造制度基礎。
四、權威文獻參考
-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産黨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
- 國家農委:《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中發〔1982〕1號文件)。
- 國務院:《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2001年發布。
注:因部分政策文件無公開電子版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及官方文件名稱為主。
網絡擴展解釋
“包産到戶”是中國農村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屬于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内容,其含義和特點如下:
基本定義
包産到戶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耕地、生産任務等按戶(家庭)分配承包,農戶自主經營并承擔産量責任。具體表現為:
- 承包關系:農戶與集體籤訂合同,承包土地并承諾完成規定的産量、稅收和集體提留任務。
- 分配方式:超産部分歸農戶所有,減産則需賠償,即“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核心特點
- 公有制基礎: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農戶僅享有承包經營權。
- 統分結合:集體經濟組織保留統一規劃、調配和核算,農戶負責具體生産。
- 自主性:農戶可決定種植品種、勞動力分配等,經營成果與個人利益直接挂鈎。
曆史背景與作用
- 起源: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率先試行,後在全國推廣。
- 目的:打破“大鍋飯”模式,通過“責任到戶”激發農民生産積極性,解決糧食短缺問題。
- 成效:顯著提高農業生産效率,成為改革開放初期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舉措。
補充說明
- 包産到戶與“包幹到戶”略有區别:前者需按産量結算報酬,後者則直接承包稅費任務,剩餘全歸農戶。
- 該制度為後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奠定了基礎。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或農村經濟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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