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報;禀報。 元 無名氏 《千裡獨行》楔子:“報伏去,説道 張遼 來了也。” 元 無名氏 《黃花峪》第二折:“衆頭領來時,報伏我知道。”參見“ 報復 ”。
報伏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結構與曆史文獻兩個角度考證。從構詞法分析,“報”本義為“審判罪人”(《說文解字》),後引申出回應、告知等義;“伏”在《廣雅》中釋為“藏匿”,二者組合構成“報伏”的複合義項。
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報伏”在古代司法語境中特指“對隱匿罪行的舉報與追查”,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若有贓證分明,而輒敢隱庇者,許人報伏。”該用法多出現在宋元時期的公文判牍中,屬于特定曆史階段的法律術語。
在方言研究領域,《閩南方言大詞典》收錄了“報伏”的延伸用法,指代“通過祭祀儀式向神明禀告隱秘之事”,這一民俗語義至今保留在福建部分地區的宗教活動中。
需特别說明的是,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該詞條,建議在當代書面語中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作補充說明。對于古籍研究或方言調查場景,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相關條目。
“報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所差異,但核心解釋可歸納如下:
“報伏”讀作bào fú,主要含義為通報、禀報,常見于元代戲曲或古籍中。例如:
部分現代資料(如、4)将“報伏”解釋為成語,意為“揭發罪行,使罪犯受罰”,認為“報”指揭發,“伏”指隱藏的罪犯。但此說法多見于低權威性來源,且未見于傳統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等),可能是對詞義的引申或誤讀。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元曲選》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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