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春秋 時 晉 國史官 董狐 在史策上直書 晉 卿 趙盾 弑其君的事。後用以稱直筆記事、無所忌諱的筆法為“董狐筆”。《左傳·宣公二年》:“乙丑, 趙穿 殺 靈公 於 桃園 。 宣子 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 趙盾 弑其君’,以示於朝。 宣子 曰:‘不然。’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賊,非子而誰?’…… 孔子 曰:‘ 董狐 ,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 唐 杜甫 《寫懷》詩之二:“禍首 燧人氏 ,厲階 董狐 筆。” 宋 文天祥 《指南後錄·正氣歌》:“在 齊 太史簡,在 晉 董狐 筆。” 清 錢謙益 《恭聞泰昌皇帝升遐塗次感泣賦挽詞》之三:“盈朝 董狐 筆,執簡欲何施?”亦省作“ 董筆 ”。《剪燈馀話·長安夜行錄》:“願揮 董 筆祛疑惑,聊為 陳 人洗愧羞。”
董狐筆是漢語中用以贊譽史官剛正不阿、秉筆直書精神的曆史典故,源自春秋時期晉國史官董狐的事迹。據《左傳·宣公二年》記載,晉靈公昏庸無道,大臣趙盾多次勸谏未果,後晉靈公遭趙盾族人趙穿殺害。董狐作為史官,以“趙盾弑其君”直書此事,認為趙盾身為執政大臣未懲兇問責,應承擔主要責任。這一記載成為古代史官堅守實錄原則的典範。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董狐筆”可拆解為“董狐”與“筆”兩部分,前者指代人物,後者象征書寫行為,整體構成偏正結構的名詞性短語。《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稱頌據實記載的史筆或史官剛正不阿的精神”,強調其核心價值在于不畏強權、忠于史實的職業操守。
唐代史學理論家劉知幾在《史通·直書》中評價:“董狐之書法不隱,宜其起予。”印證了該典故在史學傳統中的标杆地位。司馬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亦以“董狐筆”自勉,體現其對史官精神譜系的傳承。
現代學者黃永年指出,“董狐筆”的文化内涵已超越史學範疇,成為中華文化中追求真理、堅守正義的精神符號(《中國古代史官制度研究》)。該詞常見于褒揚性語境,如文天祥《正氣歌》名句“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即以并列結構強化其象征意義。
“董狐筆”是一個源自曆史事件的成語,指史官不畏強權、秉筆直書的公正精神。以下是詳細解釋:
曆史出處
該詞出自《左傳·宣公二年》記載的春秋時期事件:晉靈公昏庸無道,大臣趙盾多次勸谏未果,後趙盾的族弟趙穿殺死晉靈公。史官董狐在史書中記載“趙盾弑其君”,認為趙盾身為正卿,未追責兇手,等同于主謀。趙盾辯解,但董狐堅持“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賊,非子而誰?”
核心含義
董狐作為史官,不懼權貴,以“直筆”如實記錄曆史,即使面對趙盾的質問也堅持原則。孔子評價:“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後遂以“董狐筆”代指公正、客觀、不避諱真相的史家精神。
後世引用
宋代文天祥在《正氣歌》中以“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贊揚這種精神,成為士大夫氣節的象征。該詞也引申為堅持真理、不畏強權的寫作态度,常用于文學或曆史評論。
董狐筆的核心是史官對真相的堅守,強調記錄者應摒棄個人利害,追求客觀真實。這一典故至今仍被用來倡導責任與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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