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罪處死。《呂氏春秋·分職》:“若是,則受賞者無德,而抵誅者無怨矣。” 漢 司馬相如 《喻巴蜀檄》:“今奉币役至 南夷 ,即自賊殺,或逃亡抵誅,身死無名,謚為至愚,恥及父母,為天下笑。”
“抵誅”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罪行達到應被判處死刑的程度。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古代文獻的詳細解釋:
“抵誅”指所犯罪行足夠嚴重,應當被處以死刑(誅殺)。“抵”在這裡意為“當”、“值”,即罪行與死刑的懲罰相當;“誅”指殺戮,特指死刑。該詞強調罪行的嚴重性達到了法律或道德上可判死的标準。例如:
“其罪已彰,合當抵誅。” —— 意指他的罪行已經顯露,理應被判處死刑。
《說文解字》釋為“擠也”,引申為“相觸”“相當”。在刑法語境中,“抵”表“抵罪”,即罪行與刑罰相當(如《漢書·高帝紀》:“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說文解字》釋為“讨也”,本義為聲讨、譴責,後特指處死(如《禮記·曲禮》:“齒路馬有誅”)。
二字組合後,“抵誅”強調罪行與死刑的對應關系,屬法律術語。
“其爪牙吏虎而冠……其罪皆在抵誅。”
描述酷吏下屬的惡行已達到應判死刑的程度。
讨論刑罰尺度時,以“殺人抵誅”為例,說明殺人者需以命相抵的傳統法理。
“抵誅”多見于秦漢至明清法律文獻,反映古代“同态複仇”思想(如“殺人者死”)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結合。例如《唐律疏議》規定“十惡”重罪(如謀反、弑親)必處死刑,即屬“抵誅”範疇。
現代漢語中“抵誅”已罕用,但作為曆史詞彙仍見于古籍研究或法律史著作。其概念可對應現代刑法中的“死刑適用條件”,即罪行極其嚴重且依法應判死刑的情形。
參考資料:
“抵誅”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多個文獻中均有記載,以下是綜合解釋:
抵誅指因犯罪而受到處死的懲罰,即“抵罪處死”。該詞由“抵”(承擔、抵償)和“誅”(處死)組合而成,強調以死刑抵償罪行。
“抵誅”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其近義詞可參考“伏誅”“償命”等,但具體語境需結合文獻分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背景或相關古籍,可參考《呂氏春秋》及漢代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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