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錢。《儒林外史》第二五回:“ 邵管家 在被套内取出一封銀子來遞與 鮑文卿 道:‘這是五十兩定銀, 鮑師父 ,你且收了。其餘的,領班子過去再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回:“那人卻拿出一張五百兩的票紙來,説是一時沒有現銀,先拿這五百兩作定,等十天來拿。又説到了十天期,如果他不帶了銀子來拿,這五百兩定銀,他情願不追還。”《廿載繁華夢》第二六回:“﹝ 周庸祐 ﹞立刻交了幾千定銀,一面回覆 馬氏 ,好不歡喜。隨備足十六萬銀兩的價銀,交易清楚。”
定銀,又稱“定金”,是漢語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術語,指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一方當事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向另一方預先支付的貨币金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其核心含義包含三方面:
擔保性質
定銀作為履約保證,若支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則需雙倍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這一特征使其區别于無擔保性質的“預付款”。
金額限定
法律規定定銀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超出部分不産生定銀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
實踐應用場景
常見于房屋買賣、大宗商品交易等領域,例如《現代漢語詞典》例證“購房定銀”即指房屋交易中買方支付的擔保金。其書面形式要求載明“定金”字樣,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預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
從詞源學角度,“定”字取“确定、穩固”之義,與“銀”組合後強化了該款項的法定約束力。該詞彙在《辭海》第六版中被标注為“法律專用術語”,進一步體現其規範性與權威性。
“定銀”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經濟環境的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定銀指交易中預付的定金,即訂購貨物或服務時預先支付的部分金額,用于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到“五十兩定銀”作為預付憑證。
部分資料提到“定銀”可引申為通過穩定方式積累財富的行為,強調理財的可靠性,與投機相對。但這一用法在現代語境中較少見。
現代語境中需注意與“指定銀行”等類似表述區分,避免混淆(如中的社保案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典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儒林外史》《文明小史》等作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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