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丁錢。《文獻通考·戶口二》:“自鈔法既行之後,鹽盡通商而民無所給,每丁仍增錢為三百六十,謂之丁身錢。”
丁身錢是中國古代按人頭征收的一種賦稅,又稱“丁稅”“身丁錢”,主要針對成年男子(丁男)征收,具有人頭稅性質。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丁身錢指封建政府以“丁”(成年男性)為計稅單位征收的貨币或實物稅。征收對象為16至60歲的男丁,稅額固定,與土地、財産無關,體現了“按人計稅”的特點。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将“丁身錢”明确歸類為“按人口征收的稅賦”。
可追溯至秦漢的“口賦”“算賦”,但制度化始于唐代“租庸調”中的“庸”(代役錢)。宋代正式稱“身丁錢”,《宋史·食貨志》載:“諸路身丁錢,歲輸缗錢四十五萬。”
南方地區廣泛征收,如兩浙、福建等地。蘇轼奏議提及:“東南民力凋耗,身丁錢米尤為民患。”
明代部分并入“一條鞭法”,清代“攤丁入畝”後逐步廢除,人頭稅轉為土地稅。
來源:漆俠《宋代經濟史》(中華書局)詳述宋代身丁錢的區域差異與豁免政策。
今人研究中,“丁身錢”被視為人頭稅(Poll Tax)的典型,區别于財産稅。其消亡标志中國古代稅制從“人丁為本”轉向“資産為本”。
來源: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中華書局)通過數據對比丁稅占比變化。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宋代史籍及現代經濟史研究,核心定義與曆史脈絡均有權威文獻支撐。
“丁身錢”是中國古代的一種人口稅,主要按成年男性(丁)征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丁身錢即“丁錢”,是古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征收的人頭稅。其名稱中的“丁”指達到服役年齡的男子,“身”強調按人口征收的特性。
曆史背景與征收标準
據《文獻通考·戶口二》記載,宋代鹽法改革後,因鹽稅收入減少,政府将每丁的稅額提高至360文,并明确稱為“丁身錢”。這一調整反映了當時賦稅制度與民生經濟的關聯性。
與其他稅種的區别
丁身錢屬于“丁稅”範疇,但不同于按田畝征收的賦稅(如田賦),其征收對象直接指向個體勞動力,具有強制性人口稅特征。
演變與廢除
此類稅種在明清時期逐漸被“攤丁入畝”政策取代,将丁稅并入土地稅,減輕無地貧民的負擔,标志着古代賦稅制度的重要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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