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約出賣。 ********* 《緻袁世凱電》:“聞 奉天 行宮所藏器物,由私人訂賣與外國,價值甚鉅。按此種器物,實為 民國 公産,併非皇族私有,應行禁止私賣。”
“訂賣”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訂賣”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契約或協議預先約定出售(某物)的行為。該詞強調交易建立在雙方事先達成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基礎上,具有法律或商業上的約束力。以下從詞典釋義、字義分解與應用場景進行詳細說明:
詞典釋義
依據《漢語大詞典》,“訂賣”釋義為:約定出售。
此定義突顯了兩個關鍵要素:
因此,“訂賣”并非即時完成的現貨交易,而是指向未來某個時間點或條件下履行的銷售行為,其基礎是雙方合意訂立的條款。
應用場景與實例
“訂賣”常見于需要預先鎖定交易意向的領域:
法律層面的特殊性
在法律語境下(尤其在物權法相關領域),“訂賣”有時特指僅産生債權效力(要求對方履行交付義務)而尚未轉移物權的買賣契約。這與“買賣”(通常指即時轉移所有權的交易)形成一定區别,強調契約本身是債權憑證,所有權的轉移依賴于後續履行行為。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類似概念“contract to sell”(訂賣合同)的解釋,其核心在于創設交付标的物的義務。
權威參考來源:
“訂賣”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訂約出賣,即通過籤訂協議或合同的方式進行物品或權益的轉讓。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訂賣”由“訂”(訂立契約)和“賣”(出售)組成,指通過正式協議确定出賣關系的行為。例如孫中山在《緻袁世凱電》中提到,奉天行宮文物被私人“訂賣”給外國,即通過私下協議非法出售國有財産。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法律、商業或曆史語境中,強調交易過程的契約性。例如描述資産轉讓、文物交易等需明确權責關系的場景。
引證與示例
孫中山的文獻案例是典型用法,指出“訂賣”需區分財産歸屬(如公産與私産),并強調此類行為可能涉及法律問題。
近義與辨析
近義詞如“籤約出售”,但“訂賣”更突出契約的正式性;反義詞可理解為“無償贈與”或“強制征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出處或語境,中提到的《緻袁世凱電》等曆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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