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clude;contract;complete;clinch] 用書面形式肯定條約、合同等
訂立條約
訂立合同
謂條約、契約或合同等經有關方面協商後用書面形式肯定下來。 清 曾紀澤 《倫敦再緻李傅相書》:“而議定各遣使臣赴 藏 視察彼處情形,訂立通商章程,仍由中朝批準。”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另外一個問題也打算說,可又根據和 張山陽 共同訂立的協定而忍住了。”
“訂立”是現代漢語中表示通過協商确定書面協議或約定的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協商确認的書面形式 指雙方或多方經過商議後,将協商結果以書面條款固定下來。《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經過協商後用書面形式肯定下來”,強調該詞具有法律文書屬性。
法律效力生成過程 在民事法律範疇特指締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将其定位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體現其法律約束力特征。
詞源構成與語義延伸 從構詞法分析,“訂”含修訂、校訂之意,“立”指确立,組合後形成“經修正後确立”的複合語義。《新華詞典》(第3版)指出其適用于合同、條約等具有約束力的文書,區别于口頭約定。
該詞常見搭配包括“訂立合同”“訂立契約”“訂立規章”,在司法實踐中要求締約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内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籤訂”存在細微差别:前者強調協商過程,後者側重最終籤署動作。
“訂立”是一個動詞,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約定,正式确定某種協議、契約、條款等,并形成書面或口頭的正式文件。其核心含義在于“共同确立具有約束力的約定”,常用于法律、商業、社會關系等正式場景。
字義分解
典型使用場景
與相近詞的區别
法律效力
訂立的協議若符合法律規定(如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内容合法),即産生法律約束力,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例如《民法典》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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