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一種用特殊方法封合的文書。它用釘子先在文書上紮眼,而後用紙撚子穿上,以示文書的機密和緊要。一般用于寄遞處決囚犯的公文。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款犯》:“上司拿訪,必係釘封。凡釘封文書,不可當堂輕拆,須攜入内衙密看。”《官場現形記》第九回:“這是我的‘釘封文書’到了!”《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凡是釘封文書,總是斬決要犯的居多,拆開來一看,内中卻是 雲南 的一個案件。”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承事上司》:“遇有釘封,即係機密。”
釘封文書是古代官府用于傳遞機密或特殊指令的密封公文形式,其核心特征是以鐵釘固定封口處,并加蓋官印以示權威。該文書形式盛行于明清時期,尤以刑事判決文書的傳遞為典型應用場景。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釘封”特指用釘子封緘文件,通過破壞性開啟方式确保文件機密性。此類文書多采用雙層封裝結構:内層為書寫判決内容的正本,外層附有标注“釘封”字樣的封皮,接縫處貫以鐵釘并施以朱漆封印。清代刑律規定,凡涉及死刑複核的文書必須采用釘封形式,經驿道快馬傳遞至行刑地,收件官員須當衆啟封核驗封印完整性後方可執行。
《刑案彙覽》收錄的嘉慶朝案例顯示,釘封文書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程式強制力。道光元年(1821年)直隸省曾發生釘封文書被私拆案,涉事官吏最終依《大清律例》的「詐為制書」條論罪,佐證了該文書形式的法律效力。現代學者在《中國文書史綱》中指出,這種封裝技術體現了古代行政體系對文書權威性與防僞性能的雙重追求。
“釘封文書”是古代用于處理機密或緊要事務的特殊公文形式,尤其在司法領域具有特定用途。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釘封文書指舊時通過特殊方法封合的官方文件,主要用于傳遞處決囚犯的批準令。其封合方式為:用釘子在文書上紮孔,再用紙撚穿過孔洞固定,以此标識文件的機密性與緊急性。
曆史用途
延伸含義
在文學或口語中,該詞可比喻置人于絕境的書信或行為。例如《官場現形記》中“這是我的釘封文書到了!”即暗示收到決定性噩耗。現代語境中,部分解釋将其引申為“不可更改的正式文件”(需注意此用法非曆史原意,可能源于現代詞典的擴展釋義)。
釘封文書的核心特征是“機密性封裝”與“死刑指令載體”,其曆史意義大于現代使用。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流程,可參考、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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