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修訂;校定。《宋史·儒林傳七·魏了翁》:“乃著《九經要義》百卷,訂定精密,先儒所未有。” 明 宋濂 《<孝經集善>序》:“ 元 室之初, 吳文正公 出于 臨川 ,又以今文為正,頗遵刊誤章目,重加訂定,而為之訓解,其旨益明而無遺憾矣。” 魯迅 《<準風月談>後記》:“我幸而藏着原本,現在訂定标點,照樣的抄錄在這裡。”
(2).訂立定當。 清 曾紀澤 《攜帶參贊官暫赴俄都片》:“臣查 中 俄 約章雖經訂定,而交涉未完,案件尚多。” 蔡锷 《緻袁世凱電》:“拟請中央将選舉章程訂定頒行,以便遵照辦理。” 徐特立 《整頓第一女師之計劃》:“訂定科學成績考查法。”
(3).約定。 魯迅 《華蓋集·“碰壁”之後》:“底下是請教員開一個會,出來維持的意思的話,訂定的時間是當日下午四點鐘。”
訂定(dìng dìng)是現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訂”與“定”兩個語素構成,核心含義指通過商議、審查後正式确立規則、計劃或文本内容,強調結果的權威性與穩定性。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商議後确立
指經讨論、修改後最終确定文本或制度。
例:雙方代表共同訂定合作協議條款。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審查修正後裁定
側重對已有内容的修訂與最終确認,含“審定”義。
例:專家組訂定了新版技術規範。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
用于法律、章程等正式文件的頒布,如“訂定行政法規”“訂定公司章程”。
指對時間、方案的明确約定,如“訂定行程表”“訂定研究計劃”。
《晉書·刑法志》:“删舊科,訂定新律。”
《明史·職官志》:“凡禮儀制度,皆由禮部訂定。”
來源:二十四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制定”強調從無到有的創制(如制定法律),而“訂定”側重對已有内容的修訂與确認(如訂定合同細則)。
“拟定”為草案階段,“訂定”為最終确定階段。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及曆史文獻用例,釋義符合漢語規範性與學術性要求。
關于“訂定”一詞,經查證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詞彙辨析角度
現代漢語中“訂定”并非規範常用詞,更常見的用法是“訂立”或“制定”。
• “訂立”指經過協商确定條約、合同(如:雙方訂立合作協議)
• “制定”指創制法規、計劃(如:政府制定新政策)
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法
在台灣地區法律文本中,“訂定”可作為動詞使用(如《民法典》第153條),意為“經協商後确立”,相當于“訂立”的正式表達。
建議注意語境:
• 若在普通場景遇到該詞,可能是“訂立”“制定”的筆誤
• 法律文本中需結合具體條文分析其定義
• 兩岸用語差異需特别關注(如台灣法規常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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