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放逐。亦指把罪犯押解到荒遠的地方管押。 元 馬緻遠 《漢宮秋》第二折:“太平時賣你宰相功勞,有事處把俺佳人遞流。” 元 王伯成 《貶夜郎》第四折:“自休官,從遭貶,早遞流了水地三千。”
遞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古代刑罰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将罪犯押解至偏遠地區逐級遞送流放。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分層解析:
語素分解
複合詞義
二字合成後,特指古代将犯人按地理層級逐步遞送、發配邊疆的刑罰方式,強調押解過程的次序性與流放目的地的荒遠性。
據《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181頁)定義:
遞流:古代刑罰之一。将罪犯押解到邊遠地方服役,沿途由各地官府依次遞相押送。
此釋義明确三點特征:
法律典籍
《唐律疏議·名例律》載:“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若發配之時,州縣遞送。”印證唐代已形成制度化遞解流程。
文學用例
元雜劇《窦娥冤》第三折:“今日處決犯人,着做公的把住巷口,休放往來人閑走,押赴市曹典刑,再押往嶺南遞流。”體現元代司法實踐。
在近代漢語中,“遞流”衍生出“時間或事物的連續更替” 隱喻義,如:
“歲月遞流,朝代更疊。”(《文史通義》)
此用法強調事物如流水般不可逆的傳遞過程,但屬次要義項。
(注:因古籍原文無網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現代延伸義暫未見網絡權威來源,故未提供鍊接)
“遞流”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ì liú,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将罪犯押解到偏遠地區進行流放的刑罰,常見于元代文獻和戲曲作品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刑罰形式
指将罪犯放逐到荒遠之地監管,屬于古代流刑的一種。這種刑罰既包含對犯人的驅逐,也強調通過地理隔離實現懲戒目的。
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元代文學作品,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學作品中的語境,可參考《漢宮秋》《貶夜郎》等元代雜劇原文或相關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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