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舉考試中,因文理纰缪或犯規、舞弊等,罰停考若幹科,稱“殿舉”。《宋史·選舉志一》:“﹝ 乾德 元年﹞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并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于試卷,送中書門下。”
殿舉
釋義
“殿舉”指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中,考生通過殿試後被皇帝親自選拔為進士的資格。其中“殿”特指皇宮中的殿試場所(如保和殿),“舉”意為選拔、推舉。殿舉代表科舉最高級别的功名,獲得者稱“進士”,前三名分别為狀元、榜眼、探花。
曆史制度背景
社會文化意義
殿舉制度自隋唐萌芽,至明清成熟,是古代知識分子實現“學而優則仕”的核心途徑。它強化了儒家思想中“君臣綱常”的倫理秩序,同時推動社會階層流動。《明史·選舉志》載:“非科舉毋得與官”,凸顯殿舉對官僚體系的重要性。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網絡公開資源中關于“殿舉”的專項文獻有限,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清史稿·選舉志》等紙質權威辭書或正史獲取完整釋義。
“殿舉”是古代科舉考試中的一種處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考生因答卷文理不通、違反考場規則或舞弊等行為,被罰停止參加後續若幹科考試。這一制度旨在維護科舉的公正性。
曆史依據與處罰标準
據《宋史·選舉志一》記載,宋代對“殿舉”有明确規定:
執行方式
處罰結果會以朱筆标注在試卷上,并上報至中書門下(宋代中央機構)備案,确保處罰公開透明。
制度意義
通過嚴懲違規行為,既規範了考試秩序,也強化了科舉的權威性,對後世選拔人才制度産生深遠影響。
“殿舉”是古代科舉的重要懲戒措施,其具體規則在宋代已形成體系,反映了傳統考試制度對公平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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