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举考试中,因文理纰缪或犯规、舞弊等,罚停考若干科,称“殿举”。《宋史·选举志一》:“﹝ 乾德 元年﹞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紕繆’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
殿举
释义
“殿举”指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考生通过殿试后被皇帝亲自选拔为进士的资格。其中“殿”特指皇宫中的殿试场所(如保和殿),“举”意为选拔、推举。殿举代表科举最高级别的功名,获得者称“进士”,前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探花。
历史制度背景
社会文化意义
殿举制度自隋唐萌芽,至明清成熟,是古代知识分子实现“学而优则仕”的核心途径。它强化了儒家思想中“君臣纲常”的伦理秩序,同时推动社会阶层流动。《明史·选举志》载:“非科举毋得与官”,凸显殿举对官僚体系的重要性。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网络公开资源中关于“殿举”的专项文献有限,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清史稿·选举志》等纸质权威辞书或正史获取完整释义。
“殿举”是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处罚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考生因答卷文理不通、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等行为,被罚停止参加后续若干科考试。这一制度旨在维护科举的公正性。
历史依据与处罚标准
据《宋史·选举志一》记载,宋代对“殿举”有明确规定:
执行方式
处罚结果会以朱笔标注在试卷上,并上报至中书门下(宋代中央机构)备案,确保处罚公开透明。
制度意义
通过严惩违规行为,既规范了考试秩序,也强化了科举的权威性,对后世选拔人才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殿举”是古代科举的重要惩戒措施,其具体规则在宋代已形成体系,反映了传统考试制度对公平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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