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章法規。《管子·君臣上》:“是故主畫之,相守之;相畫之,官守之;官畫之,民役之;則又有符節、印璽、典法、筴籍以相揆也。”《莊子·田子方》:“典法無更,偏令無出。”《新唐書·閻立德傳》:“遷尚衣奉禦,制衮冕六服,腰輿、傘扇鹹有典法。” 清 恽敬 《文昌宮碑陰錄》:“其合乎天神地祇人鬼之典法者,秩宗之所掌,縫掖諸生之所誦習,百世不廢者也。”
"典法"是一個具有深厚曆史文化底蘊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常法、大法、根本的法律制度或法則,常作為國家治理和社會規範的綱領性依據。其具體釋義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字源結構與基本義:
核心含義與應用範疇:
《周禮·天官·大宰》:"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這裡的"六典"即是周代治理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典法"的具體體現。來源參考:《周禮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可參閱中華書局點校本或相關古籍數據庫。 《史記·禮書》:"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國禮儀,采擇其善,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自天子稱號下至佐僚及宮室官名,少所變改。孝文即位,有司議欲定儀禮。孝文好道家之學,以為繁禮飾貌,無益于治,躬化謂何耳,故罷去之。孝景時,禦史大夫晁錯明于世務刑名,數幹谏孝景曰:'諸侯籓輔,臣子一例,天王之制也。……今大國專治異政,不禀京師,恐不可傳後。'為景帝所殺。是後官者養交安祿而已,莫敢複議。今上即位,招緻儒術之士,令共定儀,十餘年不就。或言古者太平,萬民和喜,瑞應辨至,乃采風俗,定制作。上聞之,制诏禦史曰:'蓋受命而王,各有所由興,殊路而同歸,謂因民而作,追俗為制也。議者鹹稱太古,百姓何望?漢亦一家之事,典法不傳,謂子孫何?'" 此處"典法"即指漢朝應建立的、可傳之後世的根本禮樂制度。來源參考:《史記》(漢司馬遷撰),可參閱中華書局點校本。
引申與抽象義:
"典法"一詞,源于"典"(恒常準則、重要典籍)與"法"(法律、規範)的結合,其核心内涵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賴以維系的、具有根本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的法律體系、規章制度或根本法則。它常出現在古代典籍中,用以描述治理國家的綱領性規範,是中華法系和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概念。
主要參考來源:
“典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典法”指法律的規定和制度的典範,強調法律體系的權威性和規範性。其中,“典”表示典範、标準(如典籍、典章),“法”指法律、規則,二者結合體現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核心地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原文或現代用法,可參考、2、3、5、9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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