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得到安居之地或合適的位置。語出《詩·魏風·碩鼠》:“樂土樂土,爰得我所。”《漢書·王莽傳上》:“四海輻湊,靡不得所。” 三國 蜀 諸葛亮 《前出師表》:“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唐 杜甫 《敬贈鄭谏議十韻》:“野人寧得所,天意薄浮生。” 明 李贽 《答耿中丞書》:“夫天下之人得所也久矣,所以不得所者,貪暴者擾之,而‘仁者’害之也。”
(2).適當;適宜。 北魏 高湛 《養生論》:“尋常飲食,每令得所,多湌令人彭亨短氣,或緻暴疾。” 金 王若虛 《甯晉縣令吳君遺愛碑》:“蓋其剛柔適中,緩急得所,勤故不廢事,簡故不擾民,明無不察,毫髮莫欺。”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續錄三》:“ 錢敦堂 編修殁,其門生為經紀棺衾,贍恤妻子,事事得所。”
“得所”的漢語詞典釋義
“得所”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但仍有特定語境下的表達。其核心含義為“得到適當的處所或歸宿”,引申為“獲得合理安置或歸屬”。具體釋義如下:
獲得適宜的位置或歸宿
指人或事物得到符合其性質、需求的安置。
例:
《詩經·小雅·魚藻》毛傳:“魚在藻,得其所也。”
意為“魚遊于水藻中,處于適合的環境”。
實現合理分配或歸屬
強調資源、機會等被公平或恰當地分配。
例: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賞有功,罰有罪,使各得所。”
指“使每個人得到應得的賞罰”。
書面語與固定搭配
方言留存
部分方言(如閩南語)仍用“得所”表示“安頓妥當”。
“得所”蘊含傳統哲學中的“天人合一”觀,強調萬物需順應自然規律或社會秩序方能和諧。如《孟子·盡心上》主張“萬物皆備于我”,隱含“各得其所”的秩序理想。
參考資料:
“得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得到合適的安置或位置
源自《詩經·魏風·碩鼠》的“爰得我所”,指找到理想的安居之地或適合的位置。例如《漢書》中“四海輻湊,靡不得所”,意為天下事物各歸其位。
適當、適宜
強調事物處于恰當狀态,如北魏高湛《養生論》提到“飲食每令得所”,指飲食需適量;金代王若虛則用“緩急得所”形容處理事務的恰當性。
如需更完整釋義,可參考《漢典》或《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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