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帝王為表示聽取臣民谏議或冤情,在朝堂外懸鼓,許臣民擊鼓上聞,謂之“登聞鼓”。《晉書·衛瓘傳》:“於是 繇 等執黃旛,撾登聞鼓。” 唐 柳宗元 《先侍禦史府君神道表》:“有擊登聞鼓以聞於上,上命先君總三司以聽理,至則平反之。”《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八年》:“闕左懸登聞鼓以達冤人。” 胡三省 注:“登聞鼓,令負冤者得詣闕撾鼓,登時上聞也。”《明史·刑法志二》:“登聞鼓, 洪武 元年置於 午門 外,一禦史日監之,非大寃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 歐陽予倩 《忠王李秀成》第三幕:“我要擊動登聞鼓,請主上臨朝。”
登聞鼓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直訴機制,指官府衙門外設置的供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最高統治者或中央司法機關申訴的鼓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打破常規訴訟層級,保障民情上達。以下是詳細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登聞鼓”指古代帝王為聽取臣民谏議或冤情,在朝堂外懸鼓,許擊鼓上聞(《漢語大詞典》第7冊,第1280頁)。該制度始于魏晉,定型于唐宋,是“邀車駕”“撾登聞鼓”等直訴形式之一。
直訴通道
百姓遇地方官府審判不公或冤屈難申時,可赴京城擊打登聞鼓,由專人(如唐代的“谏議大夫”、宋代的“登聞鼓院”)受理後直奏皇帝。
《宋史·刑法志》載:“諸州不得直牒台省,須經登聞鼓院進狀。”
受理範圍
包括重大冤案、官吏貪渎、軍機要務及緊急災異等,如《唐律疏議》規定“邀車駕及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
始見于《晉書·武帝紀》,南北朝漸成定制,唐宋設專職機構(如宋代登聞鼓院、登聞檢院),明清延續于午門外置鼓。
打破行政層級壁壘,強化中央司法監督,成為傳統“恤刑”思想的實踐載體(參考《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版)。
現引申為“民衆表達訴求的象征性渠道”,常見于曆史文化論述中,如“擊響當代登聞鼓”喻指依法維權行為。
(注:因古籍文獻原始鍊接受限,釋義來源以權威工具書及學術著作為準。)
登聞鼓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項特殊申訴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登聞鼓是封建王朝在朝堂外懸挂的大鼓,允許臣民通過擊鼓直接向皇帝或高層官員申訴冤情、提出谏議。其核心功能是"直訴",即繞過常規司法程式直達天聽。
二、曆史沿革
三、運作特點
四、文化影響 該制度在《夢華錄》等影視作品中多有展現,反映了古代司法體系中"告禦狀"的特殊形态,但藝術加工常與史實存在差異。
注:更完整的曆史記載可參考《晉書》《資治通鑒》等典籍,或通過權威曆史資料查詢詳細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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