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棍棒。《孔子家語·六本》:“ 曾子 耘瓜,誤斬其根, 曾晳 怒,建大杖以擊其背。”
(2).古代刑具之一。《隋書·刑法志》:“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
大杖是漢語中具有雙重文化内涵的古代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器物特征與禮儀制度兩個層面解析:
一、器物層面的釋義 指形制粗長、質地堅實的棍棒類工具或刑具。《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粗大的棍棒”,強調其物理特性與實用功能,常見于古代文獻記載的械鬥、刑罰場景中。例如《後漢書·酷吏傳》描述官吏“持大杖以威衆”,體現其作為權力象征的暴力屬性。
二、禮儀制度中的特殊指代 特指中國古代喪葬禮儀中使用的哀杖,見于《禮記·問喪》《儀禮·喪服》等典籍。據《辭源》釋義,大杖在此語境中為“居喪時孝子所執之杖”,材質因親疏關系而異:為父喪用竹制(稱苴杖),為母喪用桐木(稱削杖),長度皆齊胸,體現“孝子喪親,悲痛不能自持”的禮制内涵。這種禮器功能在《白虎通義·喪服》中進一步系統化,成為古代五服制度的重要載體。
兩重釋義共同構成該詞的曆史語義網絡,既反映古代物質文明特征,又承載着宗法社會的倫理規範,為研究漢民族語言文化提供了典型樣本。
“大杖”是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及文化延伸:
大棍棒
指尺寸較大的木制棍棒,常用于日常勞作或懲戒工具。例如《孔子家語·六本》記載,曾子誤傷瓜苗,其父曾皙“建大杖以擊其背”。
古代刑具
隋唐時期将杖刑分為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據《隋書·刑法志》載,大杖以生荊制成,長六尺,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是規格最重的刑具。
儒家倫理中的應對方式
孟子提出“小杖則受,大杖則走”,指父母用小棍責罰時應承受,若用大棍則需躲避,避免因重傷導緻父母背負惡名,體現孝道智慧。
文學與曆史引用
元代梵琦詩句“大杖擊身瘡未愈”、清代劉天誼“重泉甯不畏,大杖苦難饒”等,均以“大杖”暗喻嚴酷的責罰或苦難。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詩詞用例,可參考《孔子家語》《隋書》或相關詞典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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