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父母喪後兩周年的祭禮。《儀禮·士虞禮》:“又朞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鄭玄 注:“又,復也。” 賈公彥 疏:“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雲復朞也。” 漢 魏 以來時君行喪皆以日易月,皇帝、皇太後、皇後死後、二十五日或二十四日即舉行大祥祭禮。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五》:“以日易月,抑惟舊章,皇帝宜三日而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 宋 皇室行喪,小祥、大祥之禮皆舉行兩次。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八年》:“今羣臣雖易月而人主實行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參閱 宋 王溥 《唐會要·服紀下》。
大祥是中國古代喪葬禮制中的重要時間節點和儀式,特指父母去世後第二十五個月舉行的祭禮。其核心含義與儀式規範如下:
時間節點
大祥在喪期中位于“小祥”(周年祭)之後、“禫祭”(除服祭)之前,即第二十五個月。《儀禮·士虞禮》載:“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 此階段标志着喪服由重轉輕,孝子可逐步恢複日常生活。
祭祀儀式
當日需舉行隆重祭奠,供奉酒食并誦讀祭文。《禮記·間傳》記載:“大祥素缟麻衣”,表明孝子改穿細麻衣,撤去部分喪服裝飾,象征最哀痛階段的結束。
情感過渡的象征
大祥被視為“由兇轉吉”的轉折點,朱熹在《家禮》中強調其“哀痛漸殺,禮可從吉”的社會調節功能,既尊重人倫情感,又引導生者回歸正常社會秩序。
古代法律關聯
唐宋律法規定,官員遇父母喪需解職守孝(丁憂),大祥後方可申請複職。《唐律疏議》明确将大祥作為喪期計算的重要依據,體現禮法結合的治理邏輯。
在當代漢語中,“大祥”一詞已脫離具體喪儀範疇,引申為重大吉兆或祥瑞之象。如典籍《宋史·樂志》載“天地大祥,福祿來成”,此處“大祥”即指宏大的祥瑞征兆。
權威文獻來源:
由此可見,“大祥”的釋義需分古代禮制專稱與現代引申義兩層理解,其核心始終圍繞重大儀節節點與吉兇轉換象征展開,體現了中國傳統禮文化對生命儀軌的精密設計。
“大祥”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區分:
指父母去世兩周年時舉行的祭禮,屬于傳統喪葬文化中的重要環節:
作為“大”與“祥”的組合詞,可表達繁榮、幸福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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