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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審的意思、大審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大審的解釋

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禮太監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審理刑獄,謂之大審。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大審平反紀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禮監掌印太監一員,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審。”《明史·刑法志二》:“ 成化 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録,謂之大審。 南京 則命内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大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審判程式,特指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定制,每五年由皇帝委派司禮監太監與三法司官員共同審理積壓重案的制度。該制度在《明史·刑法志》中有明确記載,體現了明代皇權對司法權的直接幹預。

從詞義構成分析,“大”指規模廣級高,“審”即審理、核查,合稱指由中央最高司法機關主導的複核程式。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大審是“明代由宦官會同三法司審理囚犯的特别審判制度”,其審判對象主要為京城及周邊地區的死刑、疑難案件和長期羁押囚犯。

在司法實踐中,大審具有三個核心特征:其一,審判周期固定為五年一次;其二,審判組織由司禮監太監、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都禦史組成特殊法庭;其三,審判結果可直接呈報皇帝裁決。曆史學家那思陸在《明代司法審判制度》中指出,該制度實質是“皇權司法化的典型表現”,通過定期清理積案維護司法體系運轉。

值得注意的是,大審與常規秋審、朝審存在本質區别。根據《中國法制史》記載,大審特有的宦官參與機制,既強化了君主對司法的控制,也導緻宦官集團幹預司法的問題。這一制度持續至明末,最終隨着宦官制度的衰落而廢止。

網絡擴展解釋

“大審”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一、明代司法制度

  1. 基本定義
    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由皇帝定期(每五年)派遣司禮監太監與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官員共同審理全國在押囚犯,以複核案件、糾正冤獄。

  2. 曆史背景

    • 始于成化十七年(1481年),明憲宗首次命司禮監太監參與司法審理。
    • 南京地區由内守備(宦官職務)負責執行。
  3. 制度特點
    該制度體現了明代宦官幹政與皇權對司法的直接控制,通過定期複審強化中央集權,但也存在宦官幹預司法的争議。


二、現代引申含義

作為成語,“大審”指對事物進行嚴厲、徹底的審查或調查,強調全面性和細緻性。
例句:公司對財務問題展開大審,确保流程合規。


三、其他補充

如需進一步了解制度細節,可查閱《明史》或明代司法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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