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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尹的意思、道尹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道尹的解釋

官名。 民國 三年置,為一道之行政長官,管理所轄各縣的行政事務。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三篇:“ 趙爾豐 是有名的殺6*人狂, 四川 人叫他是‘屠戶’。他曾經做過 四川 的 永甯 道尹。” 沉從文 《新與舊》:“到霜降時節,道尹必循例驗操,整頓部伍。”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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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道尹是中國曆史上的一種地方官職,主要存在于民國初年(1913年至1928年),指當時省級行政區劃“道”的最高行政長官。

詳細釋義:

  1. 官職性質與設置背景

    道尹是北洋政府時期的地方行政官職。1913年1月,北洋政府頒布《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廢除清朝的府、州、廳制,在省與縣之間設立“道”作為一級行政區劃。道的行政長官即稱為“道尹”,其官署為“道尹公署”。該制度旨在加強中央集權,統一地方行政層級。

  2. 職責與權限

    道尹的職責主要包括:

    • 行政監督: 受省行政長官(省長)的指揮監督,管理道内行政事務,并監督、考核所屬各縣的行政長官(縣知事)及地方官吏。
    • 財政監督: 監督道内財政及司法行政。
    • 軍事協調: 節制、調遣駐紮于本道的地方巡防隊、警備隊等武裝力量(需呈請省行政長官核準)。
    • 發布命令: 在其職權範圍内或特别委任範圍内,可發布道單行規程(即地方性法規)。
    • 緊急處置: 遇有特别重要事件時,除呈報省行政長官外,可直接呈報大總統(總統)。
    • 巡查轄區: 需定期巡視道内各縣。
  3. 曆史沿革與廢止

    道尹制度是北洋政府時期地方行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1924年《中華民國憲法》的頒布,規定地方行政為省、縣兩級制,道一級在法律上被廢除。1928年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正式廢除道尹制度,撤銷道一級行政建制,實行省、縣兩級制,道尹這一官職也隨之消失。

“道尹”特指中國民國初年(北洋政府時期)介于省與縣之間的行政區劃“道”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管理道内行政、監督下屬各縣、協調軍事、發布地方規章等,是特定曆史階段的地方官職稱謂。該制度隨着1928年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并改革地方行政制度而被廢除。

網絡擴展解釋

道尹是中華民國初期的地方官職,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定義
    道尹是1914年北洋政府設立的行政職務,隸屬于省長,負責管理一道(介于省與縣之間的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其前身為清代觀察使,袁世凱執政期間改稱道尹,全國共設93道。

  2. 曆史背景與職能

    • 設立時間:1914年5月,袁世凱頒布《省、道、縣官制》後正式設置。
    • 職責範圍:管轄所屬各縣的行政、司法及財政事務,如驗操(軍事檢閱)、地方治理等。
    • 任免方式:需由省民政長官通過國務總理提請大總統批準。
  3. 廢除與存續時間
    1924年6月,北洋政府内務部下令廢除道制,道尹隨之裁撤,存續約10年。

  4. 文學與曆史記載
    郭沫若在《反正前後》中提到趙爾豐曾任永甯道尹,沈從文《新與舊》也提及道尹驗操的慣例,印證了其實際職能。

道尹是民國初年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反映了當時行政區劃的過渡性特點,後因政府改革退出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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