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盜賊。《墨子·大取》:“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莊子·田子方》:“古之真人,知者不得説,美人不得濫,盜人不得劫。”《後漢書·列女傳·樂羊子妻》:“盜人曰:‘釋汝刀,從我者可全;不從我者,則殺汝姑。’”
(2).劫掠人口。《魏書·刑罰志》:“賊律殺6*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
(3).竊取他人財物。 漢 王符 《潛夫論·遏利》:“盜人必誅,況乃盜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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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人”作為漢語複合詞,其詞義可從詞性及語境兩個維度進行解析:
一、動詞性釋義
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标注為動詞時,特指“以非法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如《荀子·修身》載“竊貨曰盜”,強調秘密竊取的屬性。此釋義至今仍在司法文書及媒體報道中沿用,如“入戶盜人財物”等表述。
二、名詞性釋義
三、詞性演變特征
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考證,“盜”字甲骨文從“㳄”(涎)從“舟”,本義為垂涎他人器物,後與“人”組合構成偏正結構,詞性隨賓語位置變化而産生動名轉換,這種語法特征在先秦文獻中尤為顯著。
“盜人”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下含義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指盜賊
本義指從事盜竊的人,即“盜賊”。例如《墨子·大取》中提到“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此處“盜人”即指攔路搶劫的盜匪。在《莊子·田子方》中亦有“盜人不得劫”的描述,強調盜賊的行為特征。
劫掠人口
引申為“劫掠人口”的行為,如《魏書·刑罰志》記載“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指非法販賣人口。
竊取財物
還可表示“竊取他人財物”,如漢代王符《潛夫論·遏利》中“盜人必誅,況乃盜天乎”,此處強調竊取財物的不義性。
日語中的含義
在日語中,“盜人”(ぬすびと)同樣指“盜賊、小偷”,并衍生出相關慣用語,例如“盜人に鍵を預ける”(揖盜入室)、“盜人にも三分の理”(強盜亦有三分理)等。
古籍中的用法
該詞在《後漢書》《墨子》等古籍中多次出現,多用于描述盜匪行為或批判不義之舉,帶有貶義色彩。
“盜人”一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核心與盜竊、劫掠相關,既可指實施者(盜賊),也可指行為(劫掠或竊取)。因古漢語與現代用法差異,建議在閱讀古籍時結合上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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