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彼此思想一緻、志趣相投。《文選·袁宏<三國名臣序贊>》:“體分冥固,道契不墜。” 李善 注:“言至於君臣之體分,既固於冥兆,上下之契,亦存而不墜。”
(2).指一同修道的至交。《歧路燈》第七三回:“彼時結為道契。今日特便道過訪,不料已物故幾年。”
(3).謂與佛、道有緣分。 唐 司空圖 《二十四詩品·超詣》:“遠引若至,臨之已非,少有道契,終與俗違。”
(4). 清 末,外國人在 中國 境内可以隨意用永遠租用的名義,向業主租賃土地。議妥成交,要由當地的道署發給地契,叫做道契。《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四回:“他便拿了這契據,到道署裡轉道契。”
“道契”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含義的漢語詞彙,尤其在近代中國(主要是上海租界時期)的土地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曆史、法律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道契(dào qì)
指近代中國(特别是上海租界)由外國領事館籤發、經中國地方政府(如上海道台)蓋印确認的土地永租契約。
性質:
詞源:
因需經上海道台(地方行政長官)籤章生效,故稱“道契”(“道”指道台,“契”即契約)。
産生背景(19世紀中葉)
鴉片戰争後,清政府被迫開放通商口岸。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規定,外國人可通過“永租”形式取得土地,但禁止直接買賣。上海道台為此籤發“道契”作為憑證,成為租界土地交易的法定文件。
法律效力
社會影響
道契制度加速了上海租界的城市化進程,但也是半殖民地性質的體現。其規範的契約格式和登記機制,客觀上推動了中國近代土地管理制度的轉型。
《上海道契》檔案文獻
現存上海市檔案館的原始道契檔案(1847-1949年),是研究近代土地制度的核心史料。
來源:上海市檔案館編《上海道契》(3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法學研究
法律史學者指出,道契“以永租之名行買賣之實”,本質是列強在華特權的産物(參見:王立民《上海租界法制史話》)。
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舊時上海租界内,外國人所執土地永租契據,由道台蓋印生效,故稱道契。”(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
曆史制度研究
馬學強《從傳統到近代:江南城鎮土地産權制度研究》詳述道契如何重構上海土地産權體系(來源: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
紅契(官印契約)如道契具法律效力;白契(民間私契)無官方認證,效力較弱。
清政府保留“土地主權”,外國人僅獲“永租權”,但實際控制等同于所有權。
此解釋綜合曆史檔案、法律文獻及權威辭書,涵蓋術語的語義、背景及制度演變。
“道契”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思想志趣的契合
指人與人之間思想一緻、志趣相投,常用來形容精神層面的深度共鳴。例如《三國名臣序贊》中“道契不墜”即強調君臣間穩固的契合關系。
修道者的深厚交情
特指共同修道者之間的至交情誼。如清代小說《歧路燈》第七十三回提到“結為道契”,描述修道同伴的聯結。
與佛道的緣分
表示個體與佛教或道教存在先天關聯。唐代司空圖《二十四詩品》中“少有道契”即指自幼具備與佛道相通的悟性。
清末土地契約類型(特殊曆史概念)
特指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外國人在中國通過“永租”名義獲得土地時,由地方道署籤發的官方地契。這類契約是近代不平等條約背景下的産物。
補充說明:前三種含義多見于文學或哲學文獻,第四種則為特定曆史時期的制度術語。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其指向,例如“道契崆峒”中的“道契”可能取第三種含義,表示與道教聖地崆峒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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