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k to see the archives] 調卷,提取案卷
提取案卷文書。 明 焦竑 《焦氏筆乘續集·公移字》:“公移中字,有日用而不知所自……弔,本傷也,愍也,今雲弔卷弔冊,有索取之義。” 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辨訛》:“弔,問終也。而官府取文書曰弔卷,或曰弔錢糧。” 清 袁枚 《隨園隨筆·俗用字不知所始》:“弔,哀死也。而取文案曰弔卷。”
"吊卷"在漢語詞典中屬于法律專業術語,指上級司法機關向下級機關調取已審結案件的卷宗進行複核的行為。該詞由"吊"(提取、調取)與"卷"(案卷)組合構成,核心含義包括:
一、程式性定義 特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結案件的卷宗調取核查程式,常見于再審或死刑複核制度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死刑複核案件應當調取全部案卷材料。
二、實施主體限定 僅限具有監督權的司法機關行使,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檢察院對法院的調卷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零三條明确檢察機關抗訴時可要求調閱審判卷宗。
三、與"調卷"的異形同義現象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指出,"吊卷"與"調卷"屬于法律文書中的異形詞現象,實際應用中兩者具有完全等同的法律效力,但現行法律文本統一采用"調卷"的表述形式。
四、曆史沿革特征 該制度可追溯至明清時期的"秋審"制度,《大清律例》規定死刑案件需經刑部"吊核原卷",現代司法體系延續了這一監督機制的基本原理。
(注:本解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布的法律解釋文件,以及《法學大辭典》等專業工具書進行編纂,具體條款内容可通過中國法院網(www.court.gov.cn)權威發布平台查詢驗證。)
“吊卷”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來源于古代文獻,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明代文獻
清代文獻
主要用于古代公文或司法場景,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客座贅語》《焦氏筆乘》等古籍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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