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統理。《三國志·吳志·呂範傳》:“初 策 使 範 典主財計。 權 時年少,私從有求, 範 必關白,不敢專許,當時以此見望。” 晉 虞溥 《江表傳》:“今使典主糧穀,糧穀軍之要最,僕雖在遠,竊用不安。”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葉榆河》:“《交州外域記》曰: 越王 令二使者,典主 交趾 、 九真 二郡民。”
“典主”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及權威辭書進行解析:
經濟行為中的定義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在傳統交易中,“典主”指通過支付典價獲得他人不動産(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此類行為需訂立契約,典主在約定期限内享有占有權,但不具備所有權。
法律層面的擴展含義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補充說明,典主在近現代法律體系中可能涉及“典權”關系,即對典當物享有優先贖回權的主體,其權利義務受《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約束。
曆史語境中的角色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收錄古漢語用法,“典主”可指代掌管重要事務的負責人,例如《後漢書》中“典主典籍”即指文獻管理者,延伸為特定職責的承擔者。
“典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為詳細解析:
古代職掌
常見于史書文獻,表示對財政、軍事等重要事務的管理權。例如:
地域治理
北魏《水經注》中描述越王派遣使者“典主交趾、九真二郡民”,指代對地方行政的管轄。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三國志》《水經注》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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