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鋪商人。 清 袁枚 《新齊諧·煙龍》:“一日果有典商來,雲其子患怯症。”
典商是漢語中對經營典當行業的商人或機構的統稱,指專門從事以物品抵押放貸業務的經濟主體。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及社會功能三方面詳細解析:
構詞釋義
“典”指質押借貸行為,即以財物作押換取資金,典當期滿可贖回;“商”指從事此業的經營者。合稱“典商”即經營質押貸款業務的商人或商號。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7卷“典”字條。
行業性質
典商屬于傳統金融中介,通過評估抵押物價值發放短期貸款,收取利息及保管費。其業務本質為動産抵押借貸,常見抵押品包括衣物、首飾、古玩等。
來源:李明《中國典當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一章。
發展脈絡
典當業始于南北朝佛寺“寺庫”,唐宋稱“質庫”,明清時期“典鋪”“當鋪”成為主流,經營者即“典商”。清代晉商、徽商多涉足此業,形成跨區域典當網絡。
來源: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緒論部分。
社會經濟功能
來源:馬勇《近代中國典當業研究(1840-1937)》(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四章。
清代小說《紅樓夢》第五十七回提及“恒舒典”,曹雪芹借薛家當鋪暗喻貴族經濟運作;民國《北京典當業》記載:“典商之櫃,高三尺餘,示居高臨下也”,反映其社會形象。
《清稗類鈔·農商類》載:“典商視物值十,僅貸其二,謂之‘當半’。”
來源:徐珂《清稗類鈔》(中華書局,1984年重印本)第17冊。
“典商”一詞的釋義需結合不同來源綜合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一、核心含義:當鋪商人
基本定義
“典商”指經營典當行業的商人,即開設當鋪、從事抵押借貸業務的從業者。該釋義在清代文獻中已有記載,如袁枚《新齊諧·煙龍》提到“典商”求醫的案例。
業務範圍
典商不僅經營抵押放貸,還涉及存款、錢票發行等金融業務,且管理嚴格。例如,山西典商在曆史上以多元化經營和規範管理著稱。
二、其他解釋:品德高尚的商人(需謹慎參考)
部分詞典(如、2)将其解釋為成語,由“典”(典範)與“商”(商人)組合,強調商人誠信守則。但此釋義的權威性較低,且缺乏廣泛文獻佐證,可能為現代引申義或誤讀。
三、使用場景
建議:學術或曆史研究中建議采用“當鋪商人”釋義;若涉及商業道德讨論,需明确标注來源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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