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地方駐京辦事機構的官吏。《新唐書·李德裕傳》:“後除浮屠法,僧亡命多趣 幽州 , 德裕 召邸吏戒曰:‘為我謝 張仲武 , 劉從諫 招納亡命,今視之何益?’ 仲武 懼,以刀授 居庸關 吏曰:‘僧敢入者斬!’”《宋史·劉奉世傳》:“先是,進奏院每五日具定本報狀,上樞密院,然後傳之四方;而邸吏輒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入郵置。”
邸吏是古代官署中負責文書傳遞、信息溝通的低級官吏,常見于地方駐京機構或中央派駐機構。該詞由“邸”與“吏”複合構成:“邸”原指諸侯朝見天子時的居所,後引申為地方官府在京都設立的辦事處;“吏”指基層公務人員。
曆史職能:
唐代在長安設“進奏院”,其下屬邸吏負責将地方奏章、文書呈遞中央,并傳遞朝廷政令回地方。《新唐書·百官志》記載“諸鎮皆置邸京師,以邸吏主之”(來源:《新唐書》卷四十九)。宋代邸吏還承擔邸報編發,如《宋史·職官志》載“進奏院邸吏,凡朝廷政事設施、號令賞罰,皆傳之四方”(來源:《宋史》卷一六一)。
詞義衍變:
明代後,“邸吏”逐漸泛指官署中處理文書雜務的吏員。《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釋義為“古代地方駐京辦事機構的屬吏”(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0冊)。清代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提及“邸吏之設,所以通上下之情”(來源:《日知錄》卷八),強調其信息樞紐作用。
“邸吏”是古代中國地方行政機構派駐在京城的辦事官吏,主要職責為傳遞地方與中央之間的信息,并協調相關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邸吏指地方州郡在京城設立的辦事機構(如進奏院)中的官吏,屬于地方行政體系與中央溝通的紐帶。其名稱中的“邸”指地方駐京的官邸或辦事處,“吏”即低級公務人員。
主要職責
曆史實例
唐代會昌年間,宰相李德裕通過邸吏向幽州将領張仲武施壓,要求禁止逃亡僧人入境,反映了邸吏在政令執行中的橋梁作用。
補充說明
邸吏多為無品級或低品級官員,雖地位不高,但因掌握信息渠道,實際影響力較大。其職能類似後世的地方駐京辦人員,但更側重公文傳遞而非行政協調。
以上信息綜合了《新唐書》《宋史》等史料記載,具體制度細節可進一步查閱古籍原文或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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