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地方驻京办事机构的官吏。《新唐书·李德裕传》:“后除浮屠法,僧亡命多趣 幽州 , 德裕 召邸吏戒曰:‘为我谢 张仲武 , 刘从諫 招纳亡命,今视之何益?’ 仲武 惧,以刀授 居庸关 吏曰:‘僧敢入者斩!’”《宋史·刘奉世传》:“先是,进奏院每五日具定本报状,上枢密院,然后传之四方;而邸吏輒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入邮置。”
邸吏是古代官署中负责文书传递、信息沟通的低级官吏,常见于地方驻京机构或中央派驻机构。该词由“邸”与“吏”复合构成:“邸”原指诸侯朝见天子时的居所,后引申为地方官府在京都设立的办事处;“吏”指基层公务人员。
历史职能:
唐代在长安设“进奏院”,其下属邸吏负责将地方奏章、文书呈递中央,并传递朝廷政令回地方。《新唐书·百官志》记载“诸镇皆置邸京师,以邸吏主之”(来源:《新唐书》卷四十九)。宋代邸吏还承担邸报编发,如《宋史·职官志》载“进奏院邸吏,凡朝廷政事设施、号令赏罚,皆传之四方”(来源:《宋史》卷一六一)。
词义衍变:
明代后,“邸吏”逐渐泛指官署中处理文书杂务的吏员。《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释义为“古代地方驻京办事机构的属吏”(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0册)。清代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提及“邸吏之设,所以通上下之情”(来源:《日知录》卷八),强调其信息枢纽作用。
“邸吏”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机构派驻在京城的办事官吏,主要职责为传递地方与中央之间的信息,并协调相关事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邸吏指地方州郡在京城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奏院)中的官吏,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与中央沟通的纽带。其名称中的“邸”指地方驻京的官邸或办事处,“吏”即低级公务人员。
主要职责
历史实例
唐代会昌年间,宰相李德裕通过邸吏向幽州将领张仲武施压,要求禁止逃亡僧人入境,反映了邸吏在政令执行中的桥梁作用。
补充说明
邸吏多为无品级或低品级官员,虽地位不高,但因掌握信息渠道,实际影响力较大。其职能类似后世的地方驻京办人员,但更侧重公文传递而非行政协调。
以上信息综合了《新唐书》《宋史》等史料记载,具体制度细节可进一步查阅古籍原文或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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