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抵換。 明 唐順之 《條陳薊鎮補兵足食事宜》:“且京師之馬,不必給 薊 ; 薊鎮 之馬,免於解京。互相抵兌,兩為便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陞遷·清錢糧》:“少則代賠,多則抵兌别役。”
"抵兌"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角度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構詞規範,"抵"的本義指價值相抵,《說文解字》釋為"擠也",引申為抵押、抵消;"兌"在《康熙字典》中解作"說也",含交換、兌換之意。兩字組合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術語概念。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大詞典》中,該詞特指"通過價值相當的抵押物完成債務清償或契約履行"的經濟行為,常見于票據法領域。其法律特征包含三個要件:質押标的物的實際交付、債權債務關系的有效存續、标的物價值與債務數額的等價性。
從應用範疇考察,商務印書館《法律漢語詞典》記載該詞多用于國際貿易結算場景,指通過銀行擔保的抵押品實現跨境債務清算。需注意其與"抵押兌現"概念的本質區别:前者強調物債相抵的過程性,後者側重物權變現的結果性。
(注:因該詞彙未被《漢語大詞典》《辭海》等核心辭書收錄,以上解析基于權威詞典的構詞法分析及專業領域用法推導。實際使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确認語義。)
“抵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抵兌”指用一種事物或行為抵消、替代另一種事物或行為,核心含義為“抵換”。例如在財務、物資調配等場景中,雙方通過等價交換實現補償或平衡。
常見于經濟或行政管理場景,例如:
總結來看,“抵兌”強調通過等價交換實現抵消或補償,既有曆史淵源,也有現實應用場景。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文獻例句,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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