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禫服。 唐 趙璘 《因話錄·商下》:“或傳功曹( 蕭穎士 )為 李林甫 所召,時在禫制中。謁見, 林甫 薄之,不復用……後聞禫制已畢,﹝ 李林甫 ﹞令功曹所厚之人導意,請於 蕭君 所居側僧舍一見,遂許之。”
禫制是中國古代喪禮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喪期結束後舉行的除服祭祀儀式及相關規範。該制度源自周代禮法體系,《儀禮·士虞禮》中記載“中月而禫”,鄭玄注“中月,間一月也”,說明禫祭在喪期第二十五個月舉行。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時間規範
禫祭嚴格遵循“二十五月而畢”的時間節點,《禮記·間傳》明确“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孔穎達疏釋為三年喪期終結的儀節。宋代《朱子家禮》調整為二十七個月,體現禮制演變。
儀式程式
禫祭包含“撤靈座、除喪服、始飲酒食肉”等環節,司馬光《書儀》載“禫祭畢,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象征正式結束喪期狀态。
服飾制度
《新唐書·禮樂志》記述“禫而纎,無所不佩”,指禫祭後恢複佩戴玉飾等常服,但《宋史·禮志》補充“禫後猶未純吉”,規定仍需避免某些喜慶活動。
該制度貫穿于傳統五服禮制,既體現儒家“慎終追遠”的倫理觀,也通過時間、空間、行為的系統設計構建了完整的社會性哀悼機制。清代學者徐乾學在《讀禮通考》中評價“禫制乃喪終吉始之樞機”,突顯其在禮法過渡中的特殊意義。
“禫制”是中國古代喪禮中的一種制度,指為父母服喪期滿後,舉行“禫祭”并正式除服前的禮儀規範。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禫”是喪禮的最後階段,源于周代禮制。父母去世後,子女需服喪27個月(實際為25個月),結束後需再守“禫”期1個月,共27個月。此時雖已接近除服,但仍需遵守喪期内的部分禁忌。
儀式與行為規範
曆史演變
該制度在漢唐時期嚴格推行,宋明以後逐漸簡化,清代僅保留部分儀式。其核心思想體現了儒家“慎終追遠”的孝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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