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蜑人散居在 廣東 、 福建 等沿海地帶,向受封建統治者的歧視和迫害,不許陸居,不列戶籍。他們以船為家,從事捕魚、采珠等勞動,計丁納稅于官。 明 洪武 初,始編戶,立裡長,由河泊司管轄,歲收漁課,名曰“蜑戶”。 清 雍正 初,明令削除舊籍,與編氓同列;交亥革命後,臨時政府通令解放賤民,蜑戶也在其内。 宋 蘇轼 《追餞正輔表兄至博羅賦詩為别》:“艤舟蜑戶龍岡窟,置酒椰葉桄榔間。”《宋史·神宗紀二》:“辛卯,詔濱海富民得養蜑戶,毋緻為外夷所誘。” 清 俞蛟 《潮嘉風月記·麗景》:“ 潮 嘉 曲部中半皆蜑戶女郎。而蜑戶惟 麥 、 濮 、 蘇 、 吳 、 何 、 顧 、 曾 七姓,以舟為家,互相配偶,人皆賤之。閒嘗考諸記載,蜑謂之水欄,辨水色即知有龍,又曰龍戶。”
蜑戶(dàn hù),是中國古代對南方沿海及内河以船為家、從事漁業或水上運輸的特定族群的稱謂,具有深厚的曆史文化内涵。其詳細釋義如下:
曆史性水上族群
指古代生活在嶺南(今廣東、廣西、福建等地)水域,世代以舟楫為居所,以捕魚、航運為生的群體。《漢語大詞典》明确記載:“蜑戶,亦作‘蛋戶’,古代南方水居之民。”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戶籍制度下的特殊身份
明清時期,蜑戶被編入特殊戶籍,社會地位低下,不得陸居、科舉或與岸上居民通婚。清代《廣東新語》載:“蜑人隸于漁課,世世不得登岸。”
來源:屈大均《廣東新語》(清代筆記)。
起源與族屬争議
學界對其起源有“古越族後裔”“獨立族群”等觀點。《嶺外代答》稱:“蜑人,海上水居蠻也。” 宋元文獻多将其與瑤、壯等族并列。
來源:周去非《嶺外代答》(宋代地理著作)。
生活習俗
以“連家船”為居,船首畫魚眼(稱“龍目”),信媽祖、水神。清代《粵中見聞》記:“蜑舟婦孺皆能沒海取蚌。”
來源:範端昂《粵中見聞》(清代風物志)。
身份平權
清雍正七年(1729年)诏令“蜑戶等同齊民”,廢除賤籍;民國後逐漸融入岸上生活。現代多稱“水上居民”或“疍家人”。
來源:《清史稿·世宗本紀》。
文化遺産保護
其漁歌、鹹水歌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如福建甯德、廣東中山的疍民文化生态保護區。
來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網(國家級名錄)。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典籍名稱;現代政策參考官方文化遺産名錄。
“蜑戶”是中國古代對沿海特定水上族群的一種稱謂,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幾點解釋:
蜑戶指散居于廣東、福建等沿海地帶的族群,以船為家,主要從事捕魚、采珠等水上勞動。他們長期被封建統治者視為“賤民”,無陸居權且不列戶籍,社會地位低下。
蜑戶長期受歧視,被限制在船上生活,不得接受教育或參與科舉。經濟上需按丁繳稅,生活依附于漁業和采珠業,形成獨特的水上文化體系。
曆代政策對其身份有階段性調整,從明代的“編戶納稅”到清代的“削除舊籍”,反映封建制度對邊緣族群管理的變遷。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或學術研究,可參考、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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