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明法度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政治色彩的固定短語,其核心含義指彰明、完善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治理規範,強調通過健全法制來實現國家治理的有序與公正。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語境和現代引申三個角度解析:
該詞源于宋代改革家王安石的《上時政疏》:
“大明法度,衆建賢才”
——主張革新律法、選拔人才以鞏固統治(《臨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九)。
此處強調:
(來源:王安石《上時政疏》,收錄于《臨川先生文集》,中華書局點校本)
在現代語境中,“大明法度”可引申為:
(概念延伸參考:《中華法學大辭典》,中國檢察出版社)
《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
“大力彰明法令制度;嚴明法律規範。”
突出其強化法制權威、規範社會秩序的内涵。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大明法度”是中國傳統治理智慧的體現,核心是以制度化、規範化手段實現國家治理。從王安石變法到現代法治實踐,這一概念始終強調法律與制度的根本性作用,為社會有序運行提供保障。
“大明法度”是一個漢語成語,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嚴明法律和制度來治理國家或維護秩序。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成語由“大明”(大力嚴明)和“法度”(法規、制度)組成,意為大力明确并嚴格執行法律與規章制度。強調通過強化法治手段來保障社會秩序和國家穩定。
出處與背景
源自北宋政治家王安石的《上時政疏》:“蓋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衆建賢才,不足以保守。”。此疏是王安石變法期間的重要文獻,體現了他主張通過法治改革來鞏固統治的思想。
用法特點
讀音注意
常見誤解辨析
有觀點誤認為該成語特指“明朝(1368-1644)的法律制度”,但實際其起源與宋朝相關,且“大明”為動詞短語(大力彰明),與朝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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