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 元 關漢卿 《四園春》第二折:“我那裡捱的這等打拷?我招了罷,是我殺了他家梅香來。”《元典章·戶部四·田長宜強收嫂》:“次喚 田五兒 将婦兩手捉拏,親行用棍打拷。”
"打拷"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司法審訊中對犯人施加的刑訊逼供行為,即通過暴力手段(如鞭打、杖擊等)迫使犯人招供。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
字義分解
二字組合後,“打拷”強調通過肉體折磨實施審訊,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
司法場景中的專指
在曆史文獻中,“打拷”專用于描述官府對疑犯的合法刑訊程式。例如:
“若犯人拒不招認,官府可依法打拷。”(引自明代《龍圖公案》)
此處體現其作為法定審訊手段的權威性。
動作特征
區别于一般毆打,“打拷”具有工具化、制度化特點:
同義詞辨析
現代使用提示
該詞現僅見于曆史文獻或仿古語境,《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均未單獨收錄“打拷”詞條,但可通過“拷打”詞條溯源其義(《漢語大詞典》釋“拷打”為“用刑具逼供”)。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打拷”屬生僻古語,未見于現代詞典獨立詞條,故不提供網絡鍊接,以上來源均基于權威出版物。)
“打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是拷打,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4、6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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