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的行政區劃之一,亦為統轄該州之職官名。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宋史三·地理志一》:“ 汝州 本防禦州。案 宋 制,州有四等:曰節度州,曰防禦州,曰團練州,曰刺史州。志稱軍事者,即刺史也。《春明退朝録》雲:‘節度州為三品,刺史州為五品。’以此推之,防禦、團練州,必皆四品矣。”參見“ 刺史 ”。
刺史州是中國古代行政建制中具有監察職能的特殊州級單位,其核心特征是以刺史為核心長官,形成"以官名代稱行政區"的命名體系。該制度包含三層含義:
一、監察權與行政權的統一體 刺史州萌芽于漢武帝時期,刺史最初作為中央派出的監察官,《中國曆史官制辭典》指出其"掌奉诏察州",後逐步演變為統轄數郡的地方軍政長官。至隋唐時期,刺史州正式成為地方行政實體,《唐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記載其管轄範圍約3-10縣,形成"州-縣"二級管理體系。
二、動态發展的職官體系 刺史州的品階隨朝代更疊而變化,據《中國行政區劃通史》考證:漢代刺史秩六百石,唐代定為從三品至正四品下,宋代保留從五品待遇。這種品級浮動反映了中央對地方控制力的強弱變化。
三、特殊建制标識 刺史州區别于節度使州、都督州的核心特征在于《職官志》強調的"民政主導性",其建制規模通常小于軍事型州郡,轄區人口多在五萬戶以下。宋代文獻記載的"上中下州"三級劃分标準,正是基于刺史州的經濟體量制定的。
該制度對現代行政監察體系仍具參考價值,明代方志學家王圻在《續文獻通考》中評價其"察吏安民之制,實開後世垂直管理之先河",體現了古代中國"行政監察一體化"的制度智慧。
“刺史州”是宋代的一種行政區劃及對應的職官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刺史州是宋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種州級單位,既指行政區劃,也指管理該州的職官。其品級低于節度州、防禦州和團練州,屬于宋代州級行政區劃的第四等。
州級劃分
宋代将州分為四等:
曆史依據
清代學者錢大昕在《廿二史考異》中記載,刺史州的設置與職能在《宋史·地理志》等文獻中有明确體現。
刺史州的命名體現了宋代“以職官名代指行政區劃”的特點,其實際職能與品級隨時代和地區略有差異。如需更詳細史料,可參考《春明退朝錄》等宋代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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