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供伏罪。《續資治通鑒·元成宗元貞二年》:“禦史臺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緻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
"辭伏"在漢語中屬于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言辭承認過失或罪責。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辭"指言辭表述,"伏"通"服",意為屈服、認罪,二字組合構成"以言辭認罪"的行為。該詞在《漢書·王莽傳》中有載:"莽知天下潰畔,乃率群臣至南郊,陳其符命本末,仰天曰:『皇天既命授臣莽,何不殄滅衆賊?即令臣莽非是,願下雷霆誅臣莽!』因搏心大哭,氣盡,伏而叩頭。左右更下辭伏。"此處"辭伏"即指王莽通過言辭服罪的行為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文獻時仍有學術價值。其近義詞"伏罪""認咎"等均強調對過錯的承認,而"辭伏"更側重通過語言表達認罪态度的行為特征。相關用法可參考中華書局版《古代漢語詞典》中關于司法術語的章節。
“辭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核心解釋較為明确:
根據多個來源的文獻記載(、、、),辭伏指招供伏罪,即承認罪行并接受懲罰。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或曆史記載中,例如《續資治通鑒·元成宗元貞二年》提到官吏受賄後“初既辭伏”,意為最初已招供認罪。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描述犯人認罪過程。例如官吏受賄案件中,若初審時已招供(辭伏),但後續因徇私翻供,則會被加重刑罰。
部分現代解釋(如)誤将“辭伏”理解為“辭職或被解雇”,這可能是對字面義的拆分誤解。需結合曆史文獻和權威字源分析,避免混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續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或專業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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