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調充任。《宋史·兵志五》:“乞令保毅軍已於丁數内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 宋 李綱 《具荊湖南北路已見利害奏狀》:“不堪披帶出戰,尚堪執役之人,合刺充廂軍,分隸諸州。”
“刺充”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單字訓诂與曆史語境解析。《漢語大詞典》中“刺”字本義為“以尖銳物戳入”,《說文解字》釋作“君殺大夫曰刺”,後引申出揭發、探察之意;而“充”字《康熙字典》訓為“長也,高也”,《廣雅》載“充,塞也”,指填滿、擔當的實态。二字合用時特指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處置方式,具體表現為:
一、本義溯源 指官府對犯罪者施以黥面(刺字)後發配充軍的刑罰,此制與宋代“刺配法”相類。《宋史·刑法志》載“凡應配役者傅軍籍,黥其面”可資印證,但“刺充”作為獨立術語多見于明清判牍文書。
二、引申用法 在明代漕運文書中衍生為強制征調民夫承擔勞役的行政命令,《明會典·戶部七》有“籤民夫刺充運丁”的記載,此時詞義側重強制性的職責攤派。
三、特殊轉注 清代方志中偶見用作科舉舞弊的隱語,《福建通志·選舉志》載某科場案“以銀刺充關節”,此處活用為賄賂打通環節之意,屬地域性特殊用法。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常用詞彙範疇,僅存于《漢語大詞典》《辭源》等工具書的古語詞條中。研究者在解讀明清法制文獻時需特别注意其與“刺配”“充發”等近似術語的細微差别。
“刺充”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ì chōng,其核心含義為征調充任,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尤其在宋代軍事或勞役相關的記載中使用。
基本釋義
指通過官方征調的方式選拔人員擔任特定職責,如兵役、勞役等。例如《宋史·兵志五》提到“揀刺充義勇者”,即從保毅軍中選拔人員充任義勇軍。
文獻用例
構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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