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nsfer] 不為謀利而賣出(個人自用的東西)
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 魯迅 《書信集·緻曹靖華》:“出讓的事情, 素園 是不知道的,怕他傷心。” 夏衍 《秋瑾傳》:“我有一部家藏的 董香光 的小楷《史記》想出讓,不知道他的朋友裡面有受主沒有?”
“出讓”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出于非營利目的,将個人或機構所有的物品、權益等轉讓給他人。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權、個人物品等。
詞性分析
由“出”(有償)和“讓”(無償)組成的聯合詞,但實際使用中多指有償轉讓,尤其涉及國家土地資源時。
主體與性質
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将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例如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等。
特征
對比項 | 出讓 | 轉讓 |
---|---|---|
主體 | 國家(土地) / 個人(物品) | 土地使用權持有者或其他個體 |
行為性質 | 初次讓渡使用權 | 再次轉移(出售、交換等) |
法律依據 | 《土地管理法》等 | 民事合同約定 |
來源參考 |
可譯為 transfer 或 sell one's own things,強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出讓”既涵蓋日常物品的讓渡,也涉及國家層面的資源管理行為,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内涵。
《出讓》一詞表示将某種權益或財産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出讓》的拆分部首是“出”和“讓”,其中“出”的筆畫數為5,而“讓”的筆畫數為9。
《出讓》一詞來源于古代漢語,而其繁體字形為「齣讓」。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出讓》的「出」字也可以寫作「齣」,而「讓」字可以寫作「讓」。
1. 他決定把自己的股份出讓給其他合作夥伴。
2. 公司在拓展業務的過程中,可以選擇将一部分項目出讓給其他企業。
出售、讓利、轉讓
轉售、交接、割讓
投入、保留、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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