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鹽務。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司道·鹽運使》:“天下六轉運使理鹺政,而 兩淮 鹽課居五運司之大半。”《明史·範鏓傳》:“遷 兩淮 鹽運使,條上鹺政十要。” 清 魏源 《籌鹾篇》:“有陰陽即有官私,故鹺政之要,不出化私為官,而緝私不與焉。”
鹾政(cuó zhèng)是中國古代對鹽務管理制度的專稱,其核心含義指政府通過立法、征稅、專營等手段對食鹽産銷實施控制的行政體系。該詞由"鹾"(原指鹹味,後專指鹽)和"政"(政令、管理)複合構成,最早見于《周禮》對"鹽人"官職的記載。
從制度沿革來看,漢代《鹽鐵論》已系統論述鹽業官營理論,唐代設立鹽鐵使形成專業管理機構,宋代推行"鈔引制"建立憑證運銷體系,至明清時期形成"綱鹽制"的壟斷經營模式。清人王守基在《鹽法議略》中記載:"凡鹽政大要,不出産、運、銷、稅四綱",完整概括了古代鹽務管理的基本框架。
作為國家財政支柱,鹾政具有三重治理功能:經濟上通過專賣獲取稅收(占中央財政收入半數以上),政治上控制戰略物資,社會上調節區域供需平衡。清代戶部檔案顯示,道光年間鹽稅收入達600萬兩白銀,相當于全國田賦的三分之一。
現代漢語語境中,"鹾政"一詞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鹽文化專題論述。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國家管理鹽業生産、運輸、銷售及征稅的政務",中華書局《中國鹽業史》則從制度史角度将其作為古代經濟政策研究的核心概念。
“鹾政”是古代漢語中的專有名詞,指與食鹽管理相關的政務或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古代鹽政常與財政緊密相關,因鹽稅是重要收入來源。例如清代兩淮鹽區(今江蘇、安徽)的鹽稅占全國鹽稅大半,故有“兩淮鹽課居五運司之大半”之說。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鹽政機構(如鹽運使)或相關制度演變,可參考《明史·職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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