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怠惰荒廢。《書·甘誓》:“ 有扈氏 威侮五行,怠棄三正。” 孔 傳:“怠惰廢棄天地人之正道。” 唐 白居易 《補逸書》:“惟 葛伯 反易天道,怠棄邦本,虐於民,慢於神。”《東周列國志》第二五回:“﹝ 虢公 ﹞耽於聲色,将怠棄政事,疎斥忠良。”
“怠棄”在現代漢語中屬于書面用語,指因懈怠疏忽而放棄應盡的責任或義務。該詞由“怠”(懈怠)和“棄”(抛棄)兩個語素構成,強調因主觀不作為導緻對職責的背棄。例如“怠棄監護職責将承擔法律責任”中的用法,即指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
從詞性分析,“怠棄”屬于動詞,常見于法律文書、道德譴責等正式語境,如《民法典》第34條明确禁止監護人怠棄職責。其近義詞包括“玩忽職守”“渎職”,但“怠棄”更側重主觀消極态度導緻的失責行為。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怠棄”特指“故意不履行應當承擔的責任”,這一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印證。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曾援引該詞描述企業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追責依據。
“怠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ài qì,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因怠惰而荒廢、放棄或不再關心某事或某人,常帶有對責任、職責或重要事務的疏忽與忽視之意。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文獻出處,可參考、5、7等來源的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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