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怠惰荒废。《书·甘誓》:“ 有扈氏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孔 传:“怠惰废弃天地人之正道。” 唐 白居易 《补逸书》:“惟 葛伯 反易天道,怠弃邦本,虐於民,慢於神。”《东周列国志》第二五回:“﹝ 虢公 ﹞耽於声色,将怠弃政事,疎斥忠良。”
“怠弃”在现代汉语中属于书面用语,指因懈怠疏忽而放弃应尽的责任或义务。该词由“怠”(懈怠)和“弃”(抛弃)两个语素构成,强调因主观不作为导致对职责的背弃。例如“怠弃监护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中的用法,即指未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
从词性分析,“怠弃”属于动词,常见于法律文书、道德谴责等正式语境,如《民法典》第34条明确禁止监护人怠弃职责。其近义词包括“玩忽职守”“渎职”,但“怠弃”更侧重主观消极态度导致的失责行为。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撰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怠弃”特指“故意不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曾援引该词描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依据。
“怠弃”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dài qì,多用于书面或正式语境。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因怠惰而荒废、放弃或不再关心某事或某人,常带有对责任、职责或重要事务的疏忽与忽视之意。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文献出处,可参考、5、7等来源的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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