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謂人臣有罪辭職等待放逐。《公羊傳·宣公元年》:“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 何休 注:“古者刑不上大夫……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後斷。” 漢 王逸 《楚辭·東方朔<七谏>序》:“古者,人臣三諫不從,退而待放。”《魏書·慕容契傳》:“ 高祖 曰:‘古有待放之臣,亦有離俗之士,卿等自審不勝貪心者,聽辭位歸第。’”
“待放”一詞的解釋需結合古代語境和現代用法進行綜合分析:
一、古代核心含義 指古代官員犯罪後主動辭職,等待君主發落放逐的政治制度。典出《公羊傳·宣公元年》記載的"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制度,體現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殊司法程式。
二、現代衍生用法
三、語義演變對比 | 維度 | 古代用法| 現代用法| |------------|---------------------------|---------------------------| | 主體 | 有罪官員| 泛指事物/人 | | 時間跨度 | 固定三年觀察期 | 無明确期限| | 情感色彩 | 被動受罰| 主動等待|
四、特殊語境應用 在植物學描寫中特指花蕾将開未開的狀态,如"待放百合映月明"的意境化表達。該用法已收錄于《現代漢語描寫詞典》花卉描寫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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