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授官吏的文書。 唐 姚合 《武功縣中作》詩之八:“一日看除目,終年損道心。”《新五代史·唐臣傳·劉延朗》:“乃令 文遇 手書除目,夜半下學士院草制。”《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元年》:“先是術者言國家今年應得賢佐,出奇謀,定天下,帝意 文遇 當之,聞其言,大喜,曰:‘卿言殊豁吾意,成敗吾決行之。’即為除目。付學士院使草制。” 胡三省 注:“禦筆親除付外行者謂之除目。其經宰相奏拟而行者,亦謂之除目。” 清 吳偉業 《送湘陰沉旭輪谪判深州》詩之二:“故舊憐除目,妻孥笑俸錢。”
"除目"是古代漢語中的專有名詞,特指朝廷任命官員的文書或名單,尤其指需經皇帝親自批準的中高級官職任免文件。其核心含義與古代職官制度密切相關,具體解析如下:
字義溯源
合稱"除目"即記錄新授官職的正式文書。
制度内涵
唐代中書省起草任免名單,經皇帝畫"可"(批準)後形成法定文件,稱為"除目"。宋代沿襲此制,凡重要官職(如尚書、侍郎等)均需經此程式。
白居易《寄隱者》詩:"昨日延英對,今日崖州去。由來君臣間,寵辱在朝暮。" 其中"延英對"即與除目相關的君臣議政場景。
樓鑰《送王正言守永嘉》詩:"除目頻傳好消息,去聲俄歎好音稀",印證除目作為官職變動通告的功能。
該詞盛行于唐宋時期,元代後隨官制改革逐漸少用。明代《萬曆野獲編》仍載:"除目下,百官竦聽",可見其制度延續性。
權威參考來源
“除目”是一個古代官場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古代朝廷任命或罷免官員的文書。該詞由“除”(授予官職)和“目”(條目、名冊)組合而成,字面含義為官職任免的條目記錄。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誤解為“排除障礙實現目标”的成語,實為對字面的錯誤拆分。該詞在古代文獻中未見此類引申義,建議以曆史語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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