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出獄。 清 李伯元 《南亭筆記》卷十五:“閲一年計,諸囚竟有麤通翰墨者。一囚蒙釋放,本以靴為業,出監後,竟改行為冬烘學究。”
出監是漢語法律與社會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指被羁押或服刑人員結束監禁狀态、恢複人身自由的過程及結果。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指服刑人員刑期屆滿或經法定程式(如假釋、赦免)提前解除監禁狀态,重返社會。強調從“被監管”到“自由”的狀态轉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80頁,商務印書館。
法律狀态終結
标志刑事處罰執行完畢或中止,司法強制措施終止,個體重獲法定公民權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刑滿釋放規定)。
社會身份轉換
從“在押人員”轉變為“社會公民”,需履行戶籍登記、社區矯正等法定程式,完成再社會化過渡。
來源:司法部《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辦法》第二條。
指司法或監獄機關出具的《釋放證明書》(俗稱“出監證明”),作為恢複人身自由的法律憑證,用于辦理戶口登記、就業等手續。
來源:公安部《關于監獄釋放人員戶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5〕54號)。
在非正式語境中,可泛指結束任何封閉監管環境(如戒毒所、拘留所),但核心仍圍繞司法監禁場景。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卷,第1286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權威參考依據:
“出監”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服刑人員因刑滿、赦免或假釋等原因依法離開監獄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監”指被判處徒刑或服勞役的受刑人,經過執行期滿、獲得赦免或假釋批準後,正式離開監獄回歸社會()。該詞在清代文獻《南亭筆記》中已有使用,如記載犯人出監後改行當教書先生的案例()。
根據司法實踐,出監流程包括: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南亭筆記》等文獻中均有收錄,體現了漢語法律術語的曆史延續性。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出監人員安置政策,建議查詢司法部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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