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dopted as child] 過繼給别人作兒子
武陵威王晞字 道叔,出繼 武陵王喆後,太興元年受封。——《晉書·元四王傳》
過繼給别人做兒子。《晉書·孝愍帝紀》:“ 孝愍皇帝 諱 鄴 ,字 彥旗 , 武帝 孫, 吳孝王 晏 之子也。出繼後伯父 秦獻王 柬 ,襲封 秦王 。” 宋 歐陽修 《集本歐陽氏譜圖序》:“而石本則謂 寬 之第四子、 素 之第二子皆名 曉 ,豈 曉 嘗出繼耶?”《儒林外史》第二五回:“情願出繼與 鮑文卿 名下為義子。”《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六回:“侄少爺又是獨子,不便出繼。” 李六如 《六十年的變遷》第一卷第一章:“ 丹老 ! 少大嫂 說,她把一個兒子出繼,聽我們要哪一個。”
出繼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宗法制度色彩的詞彙,指将子女過繼給他人作為嗣子的行為。這一概念在傳統家族倫理中具有特定含義,常見于男性子嗣的繼承安排。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出繼”即“出嗣”,指将本宗之子過繼給同宗無子的親屬,以延續其家族香火。例如《宋史·宗室傳》記載,宋代宗室子弟常因“無嗣”而“出繼旁支”,體現了古代宗法制度對家族傳承的規範。
從現代法律視角,出繼行為涉及親屬關系的變更,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收養的法律規定(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條),但傳統“出繼”與現代法律收養在權利義務上存在差異。在方言使用中,該詞仍保留于部分地區的民俗表述,如華北某些地區将過繼侄子稱為“出繼給大伯”。
權威辭書《辭海》強調,“出繼”作為曆史概念,反映了古代宗族社會“嫡長子繼承制”的補充形式,其核心在于維持家族血緣的延續性。當前語言實踐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宗族文化讨論領域。
“出繼”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背景的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傳統宗法制度中的親屬關系調整。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指出生于某家族的人,過繼給其他家庭或親屬作為嗣子,以延續其宗族血脈。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中國,目的是解決無子嗣家庭的繼承問題。
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宗族對血脈延續的重視,但也可能引發繼承權糾紛。現代社會中,隨着法律體系完善,出繼行為已逐漸淡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晉書·元四王傳》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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