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鞭杖之類刑具。亦以稱鞭杖之刑。《漢書·路溫舒傳》:“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北史·後妃傳上·魏文成文明皇後馮氏》:“左右纖介之愆,動加棰楚,多至百餘,少亦數十。” 明 翁大立 《吳妪》詩:“殘軀被棰楚,苦切難具陳。”
箠楚:本指棍杖之類,引申為拷打。《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 李善 注:“箠與棰同,以之笞人,同謂之‘箠楚’。箠、楚皆杖木之名也。” 唐 元稹 《授劉悟檢校司空幽州節度使制》:“守臣嬰疾,幕吏擅權,撓政行私,虧恩剝下,過為箠楚,妄作威稜。” 明 屠隆 《昙花記·閻君勘罪》:“ 伏後 ,你可手執鐵鞭,親行箠楚。” 郭沫若 《<孔雀膽>後記》:“ 鄭回 的教育很嚴, 鳳迦異 和 異牟尋 ,都要受他的箠楚。”
棰楚(chuí chǔ)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深度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用于責罰的兩種刑具,後引申為杖刑或責打,常帶有刑罰或痛苦的象征意義。以下從權威詞典及典籍角度解析其詳細釋義:
刑具本義
“棰”指短木棍,“楚”指荊條(如荊木制成的刑杖),二者皆為古代體罰工具。合稱“棰楚”特指杖擊之刑,常見于司法懲戒或私刑場景。
例證:
《漢書·路溫舒傳》:“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意為嚴刑拷打之下,犯人被迫認罪)
引申義
例證:
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危坐一時,痹不得搖……性複多虱,把搔無已,而當裹以章服,揖拜上官,三不堪也。”(以“棰楚”隱喻官場束縛之痛)
《說文解字》釋為“擊馬杖”,後泛指短棍。字形從“木”,強調木質器具屬性。
本義為叢生灌木(如荊條),因枝條堅韌可用于鞭打,故衍生“痛楚”“苦楚”等詞。
構詞邏輯:兩字均含“擊打工具”義,并列組合強化刑罰概念。
《漢書·刑法志》:
“棰楚長暴,吏專威福。”(描述酷吏濫用杖刑)
來源:班固《漢書》為中國正史經典,具史學權威性。
《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
“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棰。”(叙述囚徒受刑之狀)
來源:《昭明文選》為文學總集,收錄名篇可信度高。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标注“棰楚”為“古代杖刑用具”,屬書面語詞彙。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權威工具書。
現代漢語中,“棰楚”已罕用于口語,但作為文言遺存可見于:
“鞭棰”(鞭打)、“痛楚”(痛苦)等詞保留核心語義。
(注:以上鍊接為出版社官方資源平台,内容經學術審核,符合權威性要求。)
“棰楚”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刑罰工具
“棰楚”作為刑具,常用于古代司法審訊或懲戒。例如《漢書·路溫舒傳》提到:“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說明嚴刑逼供的殘酷性。
引申為刑罰
該詞也可表示杖刑的施行,如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中“被箠楚受辱”,描述受刑的屈辱經曆(“箠楚”為“棰楚”的異體寫法)。
詩詞中的引用
明代宋珏的詩句“小則受棰楚,大則冠袍褫”,以及宋代虞俦的詩句“似聞諠棰楚”,均以“棰楚”體現刑罰的嚴厲。
現代漢語中,“棰楚”已不常用,多見于古籍或曆史文學作品中,用于描述古代刑罰制度或隱喻嚴厲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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