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給;給予;付給。《晉書·鄭默傳》:“出為 東郡 太守,值歲荒人饑, 默 輒開倉振給,乃舍都亭,自表待罪。朝廷嘉 默 憂國,詔書褒歎,比之 汲黯 。班告天下,若郡縣有此比者,皆聽出給。”《水浒傳》第四六回:“當即行移文書,出給賞錢,捕獲 楊雄 、 石秀 。”
“出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要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在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更多見于特定搭配或古語中。以下是基于詞典釋義和用法的詳細解釋:
組合義:
“出給”指拿出資源(錢、物等)供給他人,強調主動提供的行為。
示例:
“官府出給糧饷,赈濟災民。”(《明史·食貨志》)
在佛經翻譯中,“出給”引申為布施、施舍,指向衆生無償提供幫助:
“菩薩出給衣食,濟度貧乏。”(《法華經》釋義)
來源: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布施”條目。
現代漢語中,“出給”極少作為獨立詞語使用,常見于以下形式:
多見于曆史文獻或仿古表述,如:
“倉廪出給米粟,以充軍需。”(《資治通鑒》注)
“出給”釋義:支付供給。引《宋史·職官志》:“凡出給皆覆視。”
→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出版。
标注“出給”為動賓結構複合詞,義近“供給”。
→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修訂版。
參考《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編)中“布施”相關條目。
“出給”的核心含義是主動提供資源,多用于曆史或宗教文本,現代漢語中需拆分使用以符合表達習慣。其權威性依托于經典詞典及文獻記載,需結合語境精準理解。
“出給”一詞的含義及用法可綜合解釋如下:
該詞意為「發放、給予、付給」,通常指官方或權威機構對物資、賞金等資源的分配行為。
官方赈濟
如《晉書》記載官員鄭默在災年「開倉振給」,朝廷将此赈災政策推廣為「皆聽出給」,特指官方對民衆的物資發放。
懸賞通告
《水浒傳》中提到官府「出給賞錢」通緝楊雄、石秀,此處指官方發布懸賞的行為。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描述官府赈災、懸賞等正式場景,現代漢語較少使用。部分現代解釋(如)認為可用于個人贈禮場景,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
當代「給付」「發放」等詞已替代其功能,僅在研究古籍或曆史文書時會涉及該詞。
可通過漢典或《晉書》原文進一步查閱古典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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