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罷免;革除。《明律·名例·無官犯罪》:“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 清 昭槤 《嘯亭雜錄·親骨肉》:“乙亥秋, 儀王 奉祭 裕陵 ,私回京邸,有司議以黜革,上惟罰鍰示懲而已。” 徐珂 《清稗類鈔·獄訟·順治辛丑奏銷案》:“ 蘇 、 松 、 常 、 鎮 四屬官紳士子,黜革至萬數千人。”
黜革(chù gé)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動詞,由“黜”和“革”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黜”指罷免、貶退,“革”意為去除、廢除,合指通過官方程式解除某人的職務或身份。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中,特指對官員、功名等正式資格的剝奪,例如《清史稿·選舉志》記載的“凡生員犯事者,地方官須先報學政黜革”即為此類用法。
從語義特征分析,黜革包含三層内涵: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出現于曆史研究、古籍解讀等專業領域,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被标注為“曆史詞”。近義詞“罷黜”側重權力剝奪,“革除”偏重強制解除,而黜革更強調通過法定程式實施的資格廢止。
“黜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黜革”指罷免、革除,通常用于描述廢除舊制度或解除官職等行為。該詞由“黜”(廢除、降職)和“革”(改革、去除)組成,強調對舊有事物或人員的徹底否定與更替。
制度層面的變革:
多用于形容對舊制度的廢除和新政的推行,例如曆史上的變法或政治改革。
官職罷免:
指對官員的革職或降級。清代昭槤《嘯亭雜錄》記載,儀王因違規被“黜革”,後僅被罰款而未徹底革職。
詞義結構:
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描述對制度、官職或人員的廢除或罷免行為。現代使用較少,但在研究古代制度或文學時仍可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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