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祥祭之服。古代喪祭,父母死後周年的祭禮,稱小祥;兩周年後的祭禮,稱大祥。《禮記·雜記下》:“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鄭玄 注:“除服,謂祥祭之服也。” 孔穎達 疏:“服其除服者,謂母死既葬,後值父應大祥,除服以應祥事,故雲服其除服也。”
(2).脫去喪服。謂不再守孝。《史記·刺客列傳》:“久之, 聶政 母死,既已葬,除服。”《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葬畢,皆除服。”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十三:“經王大臣等屢疏,乞既葬除服。”
"除服"是漢語中表示喪葬禮制的專有名詞,指古代喪禮結束後脫去喪服的儀式。《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喪禮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服喪三年,期滿脫去喪服,謂之除服",該儀式最早見于《禮記·喪服小記》"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的記載。
從禮儀程式來看,除服包含三個階段:卒哭祭後除首绖、練祭後換練冠、大祥祭後改服素服,最終禫祭後恢複常服。這一過程在《儀禮·士虞禮》中形成完整制度,體現了儒家"喪不過三年"的禮法原則。漢代鄭玄注《禮記》時強調"除服者,漸有變除之節",說明其具有調節社會關系的功能。
古代除服時間因親疏關系有别:《唐律疏議》規定斬衰三年、齊衰一年、大功九月等不同喪期,宋代朱熹《家禮》則細化為二十七月除服。清代徐乾學《讀禮通考》記載,除服時需行祭禮、易吉服,但民間多保留"持服二十七月乃除"的舊俗。
現代漢語中,"除服"一詞仍用于民俗學領域,指傳統喪葬儀式的終結。該詞承載着中華文化"慎終追遠"的倫理觀念,在《中國民俗大典·喪葬卷》中被列為傳統禮儀研究的重要術語。
“除服”是中國古代喪禮中的重要儀式,指守孝期滿後脫去喪服的行為,具體含義及文化背景如下:
“除服”是古代喪禮中标志守喪結束的儀式,體現了儒家“慎終追遠”的倫理觀念。其具體實施與五服制度、時間節點緊密相關,需結合曆史文獻(如《禮記》《三國志》)進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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