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典故來源;出處。語本《後漢書·文苑傳上·邊韶》:“師而可謿,出何典記?”《天雨花》第六回:“ 維明 平日博覽羣書,這些方法,都有出典,故此曉得。” 清 何琇 《樵香小記·<洛神賦>注》:“ 李善 注《文選》,字字必著其出典。” 魯迅 《且介亭雜文·門外文談》:“這是一般學者的主張,他自然有他的出典。”
(2).謂出而執掌某種官職。《文選·陸機<贈馮文罴遷斥丘令>》“居陪華幄” 李善 注引 三國 魏 應璩 《與趙叔潛書》:“入侍華幄,出典禁闈。” 宋 方勺 《泊宅編》卷一:“ 朱行中 自右史帶假龍出典數郡,年纔踰壯。” 明 宋濂 《梅府君墓志銘》:“入講禁垣,出典大藩。”
(3).将人或物作抵押換錢用,亦可贖回。 清 方苞 《赫氏祭田記》:“某監寶泉局,始克歸先父出典之田,以大半給三弟 永寧 ,餘入祭田。” 柔石 《為奴隸的母親》:“我已經将你出典了。”
出典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在權威詞典中有明确界定。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詞典》的收錄,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兩種義項:
一、典故來源義 指詩文中所引用的古代典籍或故事出處,常見于文學批評領域。如《文心雕龍·事類》所述:"觀夫屈宋屬篇,號依詩人,雖引古事而莫取舊辭",即強調文學作品對典故的化用。《辭源》特别指出該用法始于魏晉時期,例證可見《世說新語》中"出典"特指引用《詩經》《尚書》等經典的行為。
二、典當行為義 作為動詞使用時,指将財物抵押給當鋪換取現金的經濟行為。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引證元代雜劇《救風塵》:"我将這紅定呵,慌忙去出典",反映該詞在宋元時期已具備典當交易含義。現代漢語中此義項多保留在方言及專業典當術語中。
兩義項在《漢語大字典》中均有字源佐證:"典"字甲骨文象雙手捧冊之形,本義為重要文獻,由此引申出經典著作與質押契約雙重内涵,構成"出典"一詞的語義分化基礎。
“出典”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指引用來源或典故出處,用于增強論述的可信度。例如在論文、古籍注釋中标注引文來源,便于讀者追溯原始依據。這種用法強調文獻的權威性和可靠性。
特指房屋出典,屬于傳統典當制度:
部分低權威來源提到的“技能”或“文獻檢索方法”(如),屬于對學術引用行為的引申解釋,并非标準定義。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若需查看房屋出典法律細節或古籍引用案例,可參考相關網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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