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留傳示知;傳達告知。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風操》:“汝曹生於戎馬之閒,視聽之所不曉,故聊記録,以傳示子孫。” 唐 韓愈 《詠雪贈張籍》詩:“莫煩相屬和,傳示及孩提。” 明 高明 《琵琶記·拐兒脫騙》:“傳示俺家裡,俺早晚回來,教都放心,不須煩惱也。” 清 俞樾 《茶香室叢鈔·明代諸家拟<易>之書》:“﹝ 翔鳳 ﹞以稾授某宗伯,不識果傳示否。”
(2).口信;書信。 元 貫雲石 《清江引·惜别》曲:“若還與他相見時,道個真傳示,不是不修書,不是無才思,繞 清江 買不得天樣紙。” 元 喬吉 《小桃紅·楚儀來因戲贈之》曲:“許多時,口兒裡不道箇胡倫字,殷懃謝伊,雖無傳示,來探了兩遭兒。”
“傳示”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書面語色彩的動詞,其核心含義為“傳達、告知”,常見于正式交流場景。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該詞由“傳”與“示”兩個語素構成複合式動賓結構:“傳”指傳遞、轉達,“示”表顯現、告知,整體強調通過特定方式将信息或指令進行有目的的轉達。
在具體使用中,“傳示”具有以下語義特征:其一,作為及物動詞,要求帶賓語,如“傳示旨意”“傳示文件”,體現信息傳遞的受事對象;其二,常見于公文文書或曆史文獻,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凡诏令制置,皆傳示四方”,彰顯其官方文書屬性;其三,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法律文書傳遞或機構通知等正式場合,如法院傳示訴訟文書,此時具有法定效力特征。
“傳示”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留傳示知;傳達告知
指通過文字或口述将信息傳遞給他人或後代。例如:
口信或書信
多用于古代文學作品中,指代非正式的信息傳遞形式。例如:
該詞在古籍中常見,多用于強調信息的傳遞與保存,如家族訓誡、文學創作等場景。例如清代俞樾提到“傳示子孫”的文獻意義,而元曲中則更偏向口語化的書信或口信表達。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顔氏家訓》《董西廂》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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